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2 02:25:15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3 生效日期: 2005-05-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工业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同时处于以下六种情况者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即企业的总负债与企业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
(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并停产达半年以上,企业发展无以为继者。
(三)在职职工年均收入企业在职职工年均实际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者。
(四)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者。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连续6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者。
(六)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职工工资达6个月以上者。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成南宁市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各困难企业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特困企业申请表,由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各系统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召集认定机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纪要提出认定意见,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南宁市范围内的大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工业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同时处于以下六种情况者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即企业的总负债与企业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
(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并停产达半年以上,企业发展无以为继者。
(三)在职职工年均收入企业在职职工年均实际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者。
(四)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者。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连续6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者。
(六)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职工工资达6个月以上者。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成南宁市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各困难企业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特困企业申请表,由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各系统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召集认定机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纪要提出认定意见,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南宁市范围内的大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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