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6 15:38:15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进行商业网点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项目:一是为经营者提供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经营的各类商品市场;二是投资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包括各类大型综合商店、购物中心、超市等。
第四条 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是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具体负责审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市计划、规划、国土、招商、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审批程序: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商贸局窗口负责审批项目的受理。申请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供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区网点办签署的具体意见。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商业网点的,规划、国土、商业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所辖各县(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网点办组织实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进行商业网点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项目:一是为经营者提供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经营的各类商品市场;二是投资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包括各类大型综合商店、购物中心、超市等。
第四条 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是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具体负责审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市计划、规划、国土、招商、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审批程序: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商贸局窗口负责审批项目的受理。申请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供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区网点办签署的具体意见。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商业网点的,规划、国土、商业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所辖各县(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网点办组织实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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