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8 18:51:15
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7 生效日期: 2003-04-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为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从根本上解决山区农民脱贫和保护山区的生态环境,特制定下山移民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以市重点扶持的欠发达地区(易受地质灾害)为主。主要对象是:自然条件较差、生产资源贫乏、交通不便的贫困村、深山村和高山村。
第二条 今后五年,下山移民全市每年安排2000户,实现10000农户下山脱贫的目标。
第三条 下山移民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尊重自愿、整体搬迁”的原则,鼓励地处深山、高山的农民搬迁,异地发展。
第四条 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可采取梯度和整体移民相结合;分散移民和集中安置相结合。
(一)实施中心村、镇扩张吸引山区农民下山。
(二)通过并村促进零星小村向中心村转移。
(三)通过政府规划并创造条件,让山区农民向中心镇和县城转移。
第五条 下山移民补助资金由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有关县(市)按1:1比例配套。
第六条 下山移民资金补助平均每户由市、县各补5000元。各地在实施资金补助中要坚持与本地总体规划相结合,与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搬迁相结合,根据当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同补助标准。对已搬迁的不再进行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由有关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下山农户搬迁后不再保留原有房屋,实施退宅还耕和退宅还林,或由镇村安排置换。有关县(市)要制订和落实土地置换的实施办法,安排好迁移户的宅基地。
第八条 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在尚未实施搬迁之前,各地不再审批所在村农户建房。
第九条 山区移民下山安置后,对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鼓励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流转。山区移民的户籍按现有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第十条 对搬迁的移民子女入学就读、医疗卫生方面享受迁入地居民(农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规划的移民小区和移民宅基地安排以及各种配套设施,有关县(市)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推动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有关县(市)在制定今后五年下山移民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移民计划。向市扶贫办申报。
(二)要求。申报下山移民补助资金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县(市)政府今后五年下山移民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3.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下山移民补助资金下达。由市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移民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办法,待验收合格及有关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根据下达文件核拨补助余额。年度下山移民工作由市扶贫办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为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从根本上解决山区农民脱贫和保护山区的生态环境,特制定下山移民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以市重点扶持的欠发达地区(易受地质灾害)为主。主要对象是:自然条件较差、生产资源贫乏、交通不便的贫困村、深山村和高山村。
第二条 今后五年,下山移民全市每年安排2000户,实现10000农户下山脱贫的目标。
第三条 下山移民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尊重自愿、整体搬迁”的原则,鼓励地处深山、高山的农民搬迁,异地发展。
第四条 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可采取梯度和整体移民相结合;分散移民和集中安置相结合。
(一)实施中心村、镇扩张吸引山区农民下山。
(二)通过并村促进零星小村向中心村转移。
(三)通过政府规划并创造条件,让山区农民向中心镇和县城转移。
第五条 下山移民补助资金由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有关县(市)按1:1比例配套。
第六条 下山移民资金补助平均每户由市、县各补5000元。各地在实施资金补助中要坚持与本地总体规划相结合,与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搬迁相结合,根据当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同补助标准。对已搬迁的不再进行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由有关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下山农户搬迁后不再保留原有房屋,实施退宅还耕和退宅还林,或由镇村安排置换。有关县(市)要制订和落实土地置换的实施办法,安排好迁移户的宅基地。
第八条 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在尚未实施搬迁之前,各地不再审批所在村农户建房。
第九条 山区移民下山安置后,对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鼓励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流转。山区移民的户籍按现有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第十条 对搬迁的移民子女入学就读、医疗卫生方面享受迁入地居民(农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规划的移民小区和移民宅基地安排以及各种配套设施,有关县(市)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推动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有关县(市)在制定今后五年下山移民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移民计划。向市扶贫办申报。
(二)要求。申报下山移民补助资金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县(市)政府今后五年下山移民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3.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下山移民补助资金下达。由市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移民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办法,待验收合格及有关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根据下达文件核拨补助余额。年度下山移民工作由市扶贫办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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