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7 10:20:15
浙江省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1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五、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市财政原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
二、按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1)96号文件规定,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贴息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资金,并逐年增加。
四、市本级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五、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至3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3%的贴息资金;
三、已取得国家或省安排贴息资金的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其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
第五条 贴息申请。
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媒体公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贸委和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五、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市财政原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
二、按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1)96号文件规定,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贴息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资金,并逐年增加。
四、市本级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五、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至3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3%的贴息资金;
三、已取得国家或省安排贴息资金的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其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
第五条 贴息申请。
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媒体公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贸委和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最新资讯
-
10-03 2
-
08-20 0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模领导小组水污染治理工程办公室关于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08-02 1
-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13 0
-
11-20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09-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