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9-01 09:45:15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372号
山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收取《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的申请”(鲁文函[2001]第66号)收悉。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1]42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对《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你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颁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审核其制作成本,核定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含正本、副本、登记表、铝合金镜框)。对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的营业场所,不得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372号
山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收取《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的申请”(鲁文函[2001]第66号)收悉。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1]42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对《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你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颁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审核其制作成本,核定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含正本、副本、登记表、铝合金镜框)。对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的营业场所,不得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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