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舟山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22:23:15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舟山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舟山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
舟山市卫生局
(2001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加工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原料、辅料及储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原料应无虫、无发霉、变质,贮藏两年以上的陈大豆不能作为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原料。
(二)原料运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使用装运过农药等可造成污染的运输工具。
(三)原料贮藏要做到防尘、防霉、防潮、防虫、防鼠。
(四)加工非发酵性豆制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用水必须符合本规范引用的国家标准。使用地面水时,应有沉淀、过滤、净化、消毒等处理措施,对贮水池要定期清洗。
(五)加工用油不得使用劣质食用油。
第四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场所应建在无各种污染的地方,并远离污染源50米以上。
加工场所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要根据加工需要设置相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车间或场所,以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场所的建筑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应用不吸水、防腐蚀、无毒的材料铺砌,要有一定的坡度及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通畅。
(二)墙壁应用不吸水、防渗的材料构成,白瓷砖(或其它材料)墙裙1.7米以上。天花板应易于冲洗。
(三)应设置纱门、纱窗、水帘、风幕等防蝇设施。
(四)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自然采光,具备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密闭废弃物存贮设施。
(五)必须设有与加工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车间相连接。设有必要洗手、消毒设施。
(六)加工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七)蒸煮加热的车间应设局部排气设备。
第六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要符合下列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一)大豆清洗、浸泡。浸泡前对大豆先进行挑选、除去杂质,大豆浸泡时间不宜过长。容器要符合卫生要求。
(二)磨浆。磨浆前要对磨浆机进行清洗消毒,浆液过滤后要注意保洁。
(三)煮浆。豆浆要煮沸、煮透,并要过滤除渣。煮浆锅应有温度控制器。
(四)点卤成型。点卤使用的凝固剂必须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成型用的板、布等用具每次用后必须洗净和消毒。
(五)成品盛放。加工好的成品应立即放在空气流通的阴凉处,成品储藏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第七条 生产经营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首批产品必须送食品卫生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售。
关联法规:
第八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成品包装提倡小包装,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成品运输要使用专用密闭的工具。销售场所应设有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从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从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卫生的有关要求;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十一条 本规范引用下列国家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271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舟山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
舟山市卫生局
(2001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加工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原料、辅料及储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原料应无虫、无发霉、变质,贮藏两年以上的陈大豆不能作为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原料。
(二)原料运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使用装运过农药等可造成污染的运输工具。
(三)原料贮藏要做到防尘、防霉、防潮、防虫、防鼠。
(四)加工非发酵性豆制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用水必须符合本规范引用的国家标准。使用地面水时,应有沉淀、过滤、净化、消毒等处理措施,对贮水池要定期清洗。
(五)加工用油不得使用劣质食用油。
第四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场所应建在无各种污染的地方,并远离污染源50米以上。
加工场所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要根据加工需要设置相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车间或场所,以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场所的建筑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应用不吸水、防腐蚀、无毒的材料铺砌,要有一定的坡度及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通畅。
(二)墙壁应用不吸水、防渗的材料构成,白瓷砖(或其它材料)墙裙1.7米以上。天花板应易于冲洗。
(三)应设置纱门、纱窗、水帘、风幕等防蝇设施。
(四)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自然采光,具备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密闭废弃物存贮设施。
(五)必须设有与加工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车间相连接。设有必要洗手、消毒设施。
(六)加工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七)蒸煮加热的车间应设局部排气设备。
第六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要符合下列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一)大豆清洗、浸泡。浸泡前对大豆先进行挑选、除去杂质,大豆浸泡时间不宜过长。容器要符合卫生要求。
(二)磨浆。磨浆前要对磨浆机进行清洗消毒,浆液过滤后要注意保洁。
(三)煮浆。豆浆要煮沸、煮透,并要过滤除渣。煮浆锅应有温度控制器。
(四)点卤成型。点卤使用的凝固剂必须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成型用的板、布等用具每次用后必须洗净和消毒。
(五)成品盛放。加工好的成品应立即放在空气流通的阴凉处,成品储藏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第七条 生产经营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首批产品必须送食品卫生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售。
关联法规:
第八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成品包装提倡小包装,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成品运输要使用专用密闭的工具。销售场所应设有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从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从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卫生的有关要求;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十一条 本规范引用下列国家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271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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