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17:21: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健全和完善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名单
主持人:陈大卫(副省长)
成员:
蒋天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卢达昌(省计委副主任)
邵为民(省经贸委副主任)
封孝伦(省教育厅副厅长)
俞建(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邹杨(省司法厅副厅长)
姚朝雄(省人事厅副厅长)
曹国民(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王登齐(省农业厅副厅长)
官国培(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王术君(省贸易合作厅副厅长)
董林生(省文化厅副厅长)
方学忠(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顾炳志(省工商局副局长)
奚晓青(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省版权局副局长)
顾庆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林亚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俊(省旅游局副局长)
安守海(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祝一方(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松(贵阳海关关长)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研究确定全省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省综合性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蒋天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及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
(四)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负责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全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贵阳海关负责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
(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贸易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旅游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对管理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及时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六)各部门要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八日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健全和完善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名单
主持人:陈大卫(副省长)
成员:
蒋天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卢达昌(省计委副主任)
邵为民(省经贸委副主任)
封孝伦(省教育厅副厅长)
俞建(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邹杨(省司法厅副厅长)
姚朝雄(省人事厅副厅长)
曹国民(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王登齐(省农业厅副厅长)
官国培(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王术君(省贸易合作厅副厅长)
董林生(省文化厅副厅长)
方学忠(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顾炳志(省工商局副局长)
奚晓青(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省版权局副局长)
顾庆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林亚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俊(省旅游局副局长)
安守海(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祝一方(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松(贵阳海关关长)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研究确定全省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省综合性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蒋天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及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
(四)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负责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全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贵阳海关负责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
(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贸易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旅游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对管理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及时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六)各部门要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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