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20:00: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5]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创作,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江门海关、、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信息产业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及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大保护力度。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行为;
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要负责版权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江门海关负责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中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市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信和来访等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举报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查处。侵犯和冒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5]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创作,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江门海关、、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信息产业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及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大保护力度。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行为;
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要负责版权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江门海关负责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中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市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信和来访等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举报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查处。侵犯和冒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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