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01:51: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6〕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江西,特制定若干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确保科技投入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建设创新型江西的要求相适应。“十一五”末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2%,到2020年达到2?5%。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科技三项费1亿元,以此为基数,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
各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从2006年起,设区市财政每年的科技三项费要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安排。县(市、区)应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0%以上安排,人均财政收入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至少不低于50万元。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对《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根据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要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或共建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000万元,用于激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5年内当地财政部门可从中安排资金资助企业再发展。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家级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涉农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九)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享受出口通关便捷,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
(十二)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落实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政策性扶持资金。此类企业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财政采取奖励办法补给企业。财政、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其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及时办理此类企业申领有关证照(房产证、地产证),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其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五)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对国家或省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或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着力建设科技融资平台。重点在一些服务功能强、人员素质高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选择若干机构建设科技融资平台,为各金融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融资提供服务。积极扶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的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积极探索科技项目投资风险规避的新模式、新方法。
(十七)加快发展我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和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壮大风险资本规模。积极引进省外国外风险资本来赣投资。。
(十八)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多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取发展资金。支持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在适时推出的国内创业板发行上市。
(十九)支持证券服务机构在我省执业。支持省内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我省寻找、挖掘、培育和推荐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支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等中介机构在我省为证券发行上市提供中介服务。
(二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争取国家批准我省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逐步完善我省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二十一)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的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高新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人身保险,以分散创新风险,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四、政府采购支持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或省产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五、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五)建立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二十六)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由国家和省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需要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装备制造企业制定引进和消化吸收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设立“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资助。对企业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二十八)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二十九)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
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十)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一)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政府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十二)政府科技计划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在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领域,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抓紧制定《江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四)从2006年起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省财政首期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资助专利申请、执法、奖励、产业化、试点示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研究和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等方面。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三十五)鼓励和引导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开发、申请和实施专利技术,尤其是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动植物新品种权。对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资助。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高校专利实施活动,凡经学校认可并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专利实施项目,合同生效后从专利实施项目经费中提取10%进入学校的专利研发专项基金,20%作为报酬直接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70%拨入科研课题账户。
设立省级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并在省内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本地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十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体系。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将知识产权的形成、拥有及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取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要求和评审指标;将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作为各级各类科技园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重要指标。 七、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七)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深入实施“领军人才建设工程”、“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井冈之星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院士后备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人才。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领域,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创新带头人,形成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
(三十八)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省外科技人才来赣工作计划,大力实施留学生创业工程,加大招才引智工作力度,结合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和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三十九)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企业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军工等特殊岗位的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
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十)支持培养从事科研、推广和服务等科技活动的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鼓励农业院校面向农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科技推广的人才队伍。
八、重视教育与科普 (四十一)高等学校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重点支持建设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若干高水平的学科专业,形成有明显优势和特色的科研领域,增强科技竞争实力。
以科技教育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高校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重点,推动我省高校创新体系的建设;以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为重点,形成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以产学研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整合科技教育资源,推进科技、教育、经济紧密结合;以大学科技园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为重点,推动高校技术转移扩散及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十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倡导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小养成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习惯。切实加强科技教育,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倡导新的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发挥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及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广泛利用校外的展览馆、科技馆等丰富的资源,加强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场所建设,拓宽中小学生知识面和锻炼实践能力。
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十三)加强科普工作,夯实自主创新的社会基础。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增加对科普事业专项经费的投入。省本级应达到人均0?3元以上;设区市本级应达到0?4元以上;县(市、区)本级应达到人均0?3元以上。在“十五”期间科普活动经费没有达到人均0?1元的设区市、县(市、区),2006年必须确保人均达到0?1元。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四十四)加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二次创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应设立科技管理机构,增强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环境建设的协调功能。政府科技计划应适当向高新区倾斜,引导科技资源向高新区积聚,促使高新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四十五)发挥区域产业、技术和资源优势,依托高新区或科技工业园区建设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创造有利于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和创立自有品牌的良好环境、提供参与市场开拓和竞争的政策和产业发展平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积聚和科技要素的综合集成,把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所在地方的政府应加大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投入,支持基地加快发展。
(四十六)对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四十七)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加大对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重点研发基地平台、自然科技资源保护和利用平台、科技文献信息与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自主创新的支撑能力。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四十八)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军工配套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四十九)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五十)深化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转制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起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的影响因素。 十、加强统筹协调 (五十一)各级政府务必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江西作为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全力抓紧抓好,努力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政策人才环境。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协调机制,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研究和解决建设创新型江西和实施《规划纲要》中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发挥省科教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新、科技投入等指标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查力度,适时做好对省直各部门贯彻落实配套政策的督查工作。
(五十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6〕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江西,特制定若干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确保科技投入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建设创新型江西的要求相适应。“十一五”末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2%,到2020年达到2?5%。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科技三项费1亿元,以此为基数,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
各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从2006年起,设区市财政每年的科技三项费要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安排。县(市、区)应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0%以上安排,人均财政收入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至少不低于50万元。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对《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根据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要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或共建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000万元,用于激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5年内当地财政部门可从中安排资金资助企业再发展。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家级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涉农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九)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享受出口通关便捷,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
(十二)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落实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政策性扶持资金。此类企业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财政采取奖励办法补给企业。财政、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其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及时办理此类企业申领有关证照(房产证、地产证),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其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五)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对国家或省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或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着力建设科技融资平台。重点在一些服务功能强、人员素质高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选择若干机构建设科技融资平台,为各金融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融资提供服务。积极扶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的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积极探索科技项目投资风险规避的新模式、新方法。
(十七)加快发展我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和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壮大风险资本规模。积极引进省外国外风险资本来赣投资。。
(十八)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多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取发展资金。支持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在适时推出的国内创业板发行上市。
(十九)支持证券服务机构在我省执业。支持省内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我省寻找、挖掘、培育和推荐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支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等中介机构在我省为证券发行上市提供中介服务。
(二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争取国家批准我省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逐步完善我省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二十一)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的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高新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人身保险,以分散创新风险,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四、政府采购支持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或省产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五、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五)建立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二十六)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由国家和省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需要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装备制造企业制定引进和消化吸收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设立“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资助。对企业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二十八)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二十九)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
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十)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一)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政府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十二)政府科技计划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在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领域,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抓紧制定《江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四)从2006年起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省财政首期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资助专利申请、执法、奖励、产业化、试点示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研究和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等方面。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三十五)鼓励和引导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开发、申请和实施专利技术,尤其是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动植物新品种权。对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资助。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高校专利实施活动,凡经学校认可并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专利实施项目,合同生效后从专利实施项目经费中提取10%进入学校的专利研发专项基金,20%作为报酬直接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70%拨入科研课题账户。
设立省级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并在省内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本地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十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体系。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将知识产权的形成、拥有及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取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要求和评审指标;将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作为各级各类科技园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重要指标。 七、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七)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深入实施“领军人才建设工程”、“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井冈之星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院士后备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人才。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领域,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创新带头人,形成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
(三十八)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省外科技人才来赣工作计划,大力实施留学生创业工程,加大招才引智工作力度,结合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和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三十九)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企业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军工等特殊岗位的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
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十)支持培养从事科研、推广和服务等科技活动的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鼓励农业院校面向农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科技推广的人才队伍。
八、重视教育与科普 (四十一)高等学校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重点支持建设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若干高水平的学科专业,形成有明显优势和特色的科研领域,增强科技竞争实力。
以科技教育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高校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重点,推动我省高校创新体系的建设;以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为重点,形成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以产学研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整合科技教育资源,推进科技、教育、经济紧密结合;以大学科技园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为重点,推动高校技术转移扩散及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十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倡导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小养成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习惯。切实加强科技教育,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倡导新的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发挥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及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广泛利用校外的展览馆、科技馆等丰富的资源,加强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场所建设,拓宽中小学生知识面和锻炼实践能力。
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十三)加强科普工作,夯实自主创新的社会基础。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增加对科普事业专项经费的投入。省本级应达到人均0?3元以上;设区市本级应达到0?4元以上;县(市、区)本级应达到人均0?3元以上。在“十五”期间科普活动经费没有达到人均0?1元的设区市、县(市、区),2006年必须确保人均达到0?1元。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四十四)加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二次创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应设立科技管理机构,增强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环境建设的协调功能。政府科技计划应适当向高新区倾斜,引导科技资源向高新区积聚,促使高新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四十五)发挥区域产业、技术和资源优势,依托高新区或科技工业园区建设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创造有利于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和创立自有品牌的良好环境、提供参与市场开拓和竞争的政策和产业发展平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积聚和科技要素的综合集成,把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所在地方的政府应加大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投入,支持基地加快发展。
(四十六)对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四十七)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加大对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重点研发基地平台、自然科技资源保护和利用平台、科技文献信息与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自主创新的支撑能力。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四十八)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军工配套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四十九)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五十)深化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转制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起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的影响因素。 十、加强统筹协调 (五十一)各级政府务必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江西作为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全力抓紧抓好,努力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政策人才环境。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协调机制,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研究和解决建设创新型江西和实施《规划纲要》中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发挥省科教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新、科技投入等指标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查力度,适时做好对省直各部门贯彻落实配套政策的督查工作。
(五十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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