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8 21:50: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2220号
各处室: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
  行政许可事项1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2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能源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3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交通运输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4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原材料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5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轻工烟草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6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9条);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由我委与市建委共同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 5 、 6 、 8条)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7、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8、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7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8
  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号令);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7、未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安全;
  8、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9、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1、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3、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的,需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基建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1、涉及带基建的项目办理开工计划,依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文[2003]808号)办理。
  2、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房地产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业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1、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二)。
  2、 九条)。
  教育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 、 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依据政府令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 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9
  许可事项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引国外先进技术;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时,应附原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8、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9、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情况的,需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核准程序执行。
  行政许可事项10
  许可事项名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即为备案之日。对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申请材料目录:
  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申请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备案的初审意见;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准予备案的,给予《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加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专用章”;
  (2)不予备案,给予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已备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应当重新备案。项目重新登记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2、该项目原登记备案通知书。
  行政许可事项11
  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许可条件:
  1、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2、项目已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
  3、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十一条);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
  许可收费: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此项核准作为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的,以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为前提,许可时限与该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许可时限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1、招标基本情况表;
  2、拟自行招标的,提交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说明;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说明;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依据国家计委5号令第五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4、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决定形式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内送达《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书》
  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和项目申报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申请材料目录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12
  许可事项名称:以招标方式确定政府投(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
  设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许可方式:招标
  许可收费: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时间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中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决定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中标人颁发有关行政许可书面文件。
  行政许可事项13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设定依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
  许可方式:招标
  许可收费: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时间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中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决定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中标人颁发有关行政许可书面文件。
  行政许可事项14
  许可事项名称: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
  许可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3、有关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变更后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矿井服务年限终止期相同。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期生产。(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
  许可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5
  许可事项名称: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许可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证明;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4、企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延续: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证明;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6
  许可事项名称:矿长资格证核发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2、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3、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
  4、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
  2、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申请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由考核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考试合格证明;
  5、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材料外,需要代理人携带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委托单位办理)。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7
  许可事项名称: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许可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类,高压运行维修)。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已经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或现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2、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
  3、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类,高压运行维修)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5、申请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6、由考核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考试合格证明;
  7、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除以上材料外,需要代理人携带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委托单位办理)。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北京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8
  许可事项名称: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许可条件:
  1、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根据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京电管字第693号)的规定,申请北京市电力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条件:
  (1)具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北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符合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京电管字第693号文件)。
  2、北京市承修电力设施许可条件。根据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京经电管(2003)10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承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北京市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条件:
  (1)具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2)符合北京市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京电管字第693号文件):
  (1)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申报表(2份),申报表不能复印及自行制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个人工作简历各1份;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企业电气预算员、电气安装工长、财会员、电气安全员、电气质检员、电气施工合同管理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电气施工人员北京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经营场所占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10)施工机械装备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功率[kw]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2、北京市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承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经电管(2003)105号文件):
  (1)北京市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2份),申请表不能复印及自行制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1份、个人工作简历;
  (4)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施工人员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经营场所占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7)近三年工程业绩中工程的工程合同和结算材料及安全、质量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1份。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承装(修)电力施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
  1、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2)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北京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变更后证件。
  决定形式
  (1)准予变更的,在“企业变更栏”填写发证机关变更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正页上加盖“变更”章。
  (2)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企业等级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2)同正式申请相应级别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及证明;
  (3)北京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变更后证件。
  决定形式
  (1)准予变更的,颁发变更后的承装(修)电力施工许可证;
  (2)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9
  许可事项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审核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
  2、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证券发(1996)9号,第二章第四、六条)
第四条 规定:申请首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向省、自治区、。省、自治区、,认为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
  推荐文件;
  公司申请文件;
  公司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价值估算意见;
  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就公司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第六条 规定:被选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将《规定》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报经省、自治区、。
  3.: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申请文件;
  2、公司符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
  4、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20
  许可事项名称: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
  设定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申请发债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3、申请发债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发行债券用于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第三条第二款)。
  5、。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发债申请书,包括:企业简况、申请发债规模、期限、发债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与构成、效益预测、偿还到期债券本息资金来源等;原件,1份;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债,出具董事会同意发债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发债,;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原件,1份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21
  许可事项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并及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理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规定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6、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7、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告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9、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10、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1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原件,1份)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复印件,1份)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原件,
  1份)
  (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
  十条);(原件,1份)

  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原件,1份)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原件,1份)
  (9)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原件,1份)
  (10)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
  件,1份)
  (11)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复
  印件,1份)
  (12)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发起人个人资信公证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复印件,1份);
  (13)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件,1份)
  (14)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关于改
  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原件,1份)
  (15)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复印件,1份)
  (3)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原件,1份)
  (4)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5)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6)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复印件,1份)
  (7)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发展计划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原件,1份)
;(复印件,1份)(原件,1份)
  (9)最近一期公司审计报告及发起人资产负债表,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原件,1份)
  (10)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复印件,1份)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原件,1份)
  (12)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原件,1份)
  (13)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3、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合并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合并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3)合并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4)经审计的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5)债权人通知书及报纸上三次公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6)公司合并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7)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复印件,1份)
  (8)新设合并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复印件,1份)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分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分立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3)公司债务重组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原件,1份)(4)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原件,1份)
  (5)债权人通知书及报纸上三次公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原件,1份)
  (6)公司分立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原件,1份)
  (7)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复印件,1份)
  (8)分立后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复印件,1份)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22
  许可事项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审批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2、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串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3、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4、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5、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6、公司实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及沿革情况,发行新股的目的及方案,新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公司最近三年盈利及向股东支付股利情况,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状况,公司预期利润率(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原件,1份;
  2、股东大会同意发行新股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原件,1份;
  3、公司章程及修正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原件,1份;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复印件1份;
  5、公司设立三年审计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原件,1份;
  6、非货币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原件,1份;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原件,1份;
  8、公司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复印件,1份;
  9、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复印件,1份;
  10、现有股东及新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原件,1份。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23
  许可事项名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制定中
  行政许可事项24
  许可事项名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