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6 00:12:15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6-2-24
执行日期:2006-2-24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专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相关文件可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a.gov.cn)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创造发明,规范专利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决定对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采取直接聘任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受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及工作需要,经考核聘任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三条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资产评估运作、专利战略制订与运用、专利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高级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除了可以承担专利管理工程师相应工作外,还应指导专利管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第四条 凡上海市户籍(含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遵纪守法,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2、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5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4、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上海市户籍(含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遵纪守法,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
1、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按规定评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2、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评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考试合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参加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第六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等有关工作。上海市人事局确定考试科目、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并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实施考务工作。
第七条 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考试合格通知;并经评审通过者,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证书的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聘任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最新资讯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08-29 0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的通知
08-04 1
-
08-23 1
-
08-11 1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12-16 1
-
08-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