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

发布时间:2019-08-15 20:42: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
发文日期:2003-07-14 实施日期:2003-07-14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
 
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


  2003年7月14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颁布了《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制定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与现行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不同,专利申请号长度由8位变为12位(不包含校验位)。为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特发布本公告。

  一、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律按照该标准给予和使用新专利申请号。

  二、申请日在2003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含当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中后七位(流水号)均自0100001开始使用,顺序递增。自2004年起每一自然年度,三种专利申请号中后七位(流水号)均自0000001开始使用,顺序递增。

  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种手续时使用的、或在各种法定程序中发出或接收的文件和/或表格中,专利申请号应当与其校验位联合使用,即一同填写或印刷。
  本条所述文件或表格中要求填写或印刷的“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号加校验位,不得理解为仅要求书写或印刷专利申请号本身。

  四、在2003年9月30日(含当日)之前给予的专利申请号在2003年10月1日之后不进行升位和更换,在专利法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继续使用原有专利申请号,其使用规则参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