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9 13:40:15



??自2004年3月12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帮助社会各界准确地理解本规定的内容,以下对于《规定》逐条加以解说。

??第一条 法律依据和目的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此外,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可以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而且可以接受以非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电子专利申请正是以上述两条规定为法律依据的。

??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于与电子专利申请相关的特殊法律问题没有直接或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规范与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明确对于电子专利申请的特殊要求,进而保障专利受理和审查的正常秩序,维护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制定本规定这样的行政规章

??第二条 用户注册要求

??(一)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应当首先成为注册用户

??为了保证提交的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安全性、保密性、可信性、有效性和不可否认性,本规定要求使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的用户应当事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以其他允许的方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以取得用户代码和密码。除特殊规定的情形以外,每一个使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的用户,不论是个人申请人、单位申请人,还是专利代理机构,只能取得一个注册用户。对于每一个注册用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只给予一个用户代码和密码。用户只有在经过合法注册取得用户代码和密码后,才能使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实施下载软件,申请数字证书,提出电子专利申请,进行与自己提出的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信息查询等操作。用户取得注册用户的用户代码和密码后,可以多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无须为每一件专利申请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单独签订用户协议。

??(二)国内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均可成为注册用户

??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都可以成为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的用户。申请人仅指国内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外国申请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注册用户。按照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了保障专利申请的安全和用户的权益,每一个申请人(个人或单位)、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成为注册用户,不得以多个申请人、或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的共同名义成为注册用户。

??(三)电子专利申请业务必须由规定的注册用户办理

??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电子专利申请之后又取消委托或被辞去委托,自行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应当事先以本申请人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签订用户协议。多个申请人共同提出一件电子专利申请的,如果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至少有两个申请人已经拥有注册用户资格,则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申请人作为代表人办理相关的电子专利申请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准备承接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或者接受申请人委托,同意为其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应当事先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签订用户协议。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委托之后,应当利用以本专利代理机构名义取得的用户代码和密码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业务。申请人无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另行签订用户协议或者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自己的用户代码和密码。

??第三条 电子专利申请适用的申请种类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出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接受利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所不同的是,对于申请人直接提出的国家专利申请来说,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的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专利申请日所需要的专利申请文件;而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来说,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的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所需要的各种文件。

??但是,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要求。这是因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时,必须使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国际局建立的专用电子申请系统(简称SAFE系统),而不能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提出国家专利申请而建立的电子专利申请系统。

??此外,应当指出,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不仅可以用于提出电子专利申请,而且可以用于提交与电子专利申请相关的各种文件,以及用于传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个部门向用户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和有关文件。

??第四条 电子专利申请的接收

??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对于经由该系统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都有专门的技术要求,用户提交的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只有完全符合系统要求,才能被正常接收。如果用户使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电子专利申请或相关文件时,在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或操作规范方面不符合系统要求,或者用户没有使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而是使用其它互联网传输方式,如电子邮件方式来传送电子专利申请或相关文件,电子专利申请系统都不能正常接收到用户提交的电子文件。

??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用户提交内容的情况下,用户将收到表明“系统未成功接收"的信息或者收不到任何信息。这种情形的法律后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该电子专利申请将不能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对于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提交该相关文件的日期和行为将不予考虑。因此,用户在提交电子专利申请或相关文件之后,如果收到表明“系统未成功接收"的信息或者根本没有接收到任何信息,则应当及时地重新提交或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条 电子专利申请相关文件的提交

??考虑到电子专利申请与纸件专利申请在文件存储和管理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流程管理上严格区分电子专利申请和纸件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人已经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那么在此后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个程序中,申请人应当继续以纸件形式或规定的其他原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而不能中途改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提出纸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的相关文件。这里所说的电子形式特指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文件的形式,而不包含其它电子文件形式,如记录在光盘或磁盘中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接受以诸如光盘或磁盘等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应当以纸件形式或其他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如果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该相关文件被视为未提交。

??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那么在此后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个程序中,申请人应当继续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而不能中途改以纸件形式或其他有形载体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或其他有形载体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申请人在提交证明类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的规定。另外,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局端设备或者网络发生故障,导致用户根本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也允许申请人先以纸件形式或其他有形载体形式(例如CD-ROM)提交相关文件,在系统故障排除后,再提交电子形式的相关文件。除在上述特殊情形之外,如果电子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或其他有形载体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则该相关文件被视为未提交。

??关于本规定适用的程序,原则上说,本条所述“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涵盖与专利审批、确权有关的所有程序,也就是说,本规定适用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程序。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行政复议程序由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程序,不适用本规定。由申请人启动的中止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本规定,。除上述程序之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程序,如专利受理程序、专利审批程序、权利恢复程序和专利授权之后的年费缴纳程序都属于适用本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必须提交原件的相关文件

??在申请人已经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某些文件必须以原件形式(可能是纸件形式,也可能是其他有形载体形式)提交,则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原件。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和该原件。应当指出,只要是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原件和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的时间相对先后次序不受任何限制;但是为保证电子形式文件在提交时的完整性,申请人最好在提交电子文件时一起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原件可以在期限内随后提交。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将作为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都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该相关文件被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电子专利申请的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作为该电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这里所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是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到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电子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在申请人未能成功提交或者错误提交电子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行为发生之日不能被确定为申请日。

??第八条 电子专利申请的费用缴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在网上缴费系统没有开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以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电子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专利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也就是说,除另有规定外,对于电子专利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对于纸件专利申请的收费标准完全相同。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文

??对于电子专利申请,除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获取这些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以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发出提示收取文件的信息。

??除按照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纸件形式发出文件和允许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纸件副本的情况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另行提供已经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出的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纸件副本。

??第十条 电子专利申请适用的其他规定

??在专利法的意义上,电子专利申请与纸件专利申请的法律效力应当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电子专利申请除了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特殊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关于专利申请的其他规定。

??由于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有一些规定是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所以本条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

??对于本规定中所使用的任何术语、表述和本规定中明确或者固有包含的任何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尽管在制定本规定的时候,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充分考虑了相关的各种问题,但是,在电子专利申请制度本身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本规定不可能预见所有的问题,更不可能将与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更细节内容,特别是那些随着电子专利申请体系的不断完善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都包含在内。随着时间的变迁和电子专利申请制度的的不断发展,不仅本规定的内容会发生变化,对于现有内容的解释也会发生变化。如果发生这种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定会及时地将这种变化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