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00:34: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号)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局长 姜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受理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最新资讯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8号--公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10-29 1
-
交通部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08-12 0
-
08-18 1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08-25 0
-
08-07 1
-
08-1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