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发布时间:2020-05-06 22:26:15
发文单位:
文 号:
发布日期:2005-5-9
执行日期:2005-5-9
,我局通过了对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天台乌药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产区划定的意见》(天政[2004]20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天台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及采收方法。
1.土壤应为红壤土或红黄壤土,呈微酸性(pH4.8至6.3),有机质含量≥5.78%,全氮≥0.292%,速效磷≥6ppm,速效钾≥126ppm.
2.选择海拔在300m至600m间的向阳山地栽培、采集。
3.生长6年至8年后可采集乌药块根,采集时间在冬季,采集后除去须根,洗净晒干。
(二)质量特色。
1.外观:块根纺缍形,略弯曲。长5cm至15cm,直径1cm至3cm.表面黄棕色或灰棕色,有细纵皱纹及稀疏的细根痕。质地坚硬,不易折断,断面棕白色。气芳香,味微苦、辛、有清凉感。切面黄白色至淡黄棕色而微红,有放射纹理(木射线)和环纹(年轮),中心颜色较深。
2.理化指标:水分≤11.0%;灰分≤0.86%;乌药醚内酯(C15H16O4)含量:采集后1年内不低于0.250%,采集后2年内不低于0.100%;去甲异波尔定(C18H19O4N)含量不低于0.5%.
砷≤1.0mg/kg;铅≤1.0mg/kg;镉≤0.5mg/kg;铜≤3.0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方可使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天台乌药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最新资讯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7号——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
08-24 2
-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08-23 2
-
10-27 0
-
10-29 1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1995-09-06】
08-12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命令
08-1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