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01:14:15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30 生效日期: 2009-11-0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发布文号: 计字【2009】160号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计字(2007)341号)的精神,培养建立一支既懂科研工作又懂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做好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考试管理,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办法,每年举行一次。命题范围以当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四条 考试科目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知识产权检索利用与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撰写》、《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经营》,其中前两科闭卷笔试,后两科开卷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五条 考试报名人员原则上限于中国科学院直属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且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院外人员参加考试另行规定。参与考试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试报名须提交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个人有效身份证须在考场与准考证一起备验。
第七条 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第八条 考生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可以免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两科。
第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凡替考、抄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考务人员泄露考试内容或私自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单科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通过规定的4科考试者,由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颁发《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计字【2009】160号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计字(2007)341号)的精神,培养建立一支既懂科研工作又懂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做好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考试管理,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办法,每年举行一次。命题范围以当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四条 考试科目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知识产权检索利用与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撰写》、《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经营》,其中前两科闭卷笔试,后两科开卷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五条 考试报名人员原则上限于中国科学院直属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且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院外人员参加考试另行规定。参与考试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试报名须提交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个人有效身份证须在考场与准考证一起备验。
第七条 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第八条 考生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可以免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两科。
第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凡替考、抄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考务人员泄露考试内容或私自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单科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通过规定的4科考试者,由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颁发《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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