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6 22:00:15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当前,、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工作原则
(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三)公开公平,优质高效。、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务与支持。,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回避。
二、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中心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四、
(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
,同时递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审查是否符合第(一)项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条件。
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对符合条件者,,并尽快组织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当地知识产权局重新审议一次。
五、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一)设 置
各中心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置。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条件保障
我局根据中心的运行情况提供适当的支持,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给予中心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创造条件,协调有关机构与组织,。
各中心必须具备一定的场地、办公设备等条件,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办公场地不得少于80平方米;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办公场地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工作机制
中心通过组织协调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与专家,。
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心的工作方案或操作办法,报我局审批后施行。
、论证分析和代理等服务工作,中心应组织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和其他机构专业人员承担。
、专家库等必要的基础工程建设。合作单位名单、专家名单应报我局审核备案。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的确定与调整,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各中心应根据工作需求,结合工作经费、人员数量等条件,,。
六、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要积极防范骗取援助资金事件的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援助资金者,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对中心的指导、监督、规范和扶持机制,组织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中心,在海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相应工作。
我局对中心的工作组织年度检查,进行总结部署,对工作突出的,予以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对违章运行的,停止其运行。
我局对中心的工作人员组织上岗培训和业务研修,。
七、中心的申报与审批
中心设立的条件为:能保证一定的工作人员、场所和经费,当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比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工作基础,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态势较好,。
省、自治区、,。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除工作方案外,还应包括对机构设置、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的说明。我局协调管理司负责申请的受理。我局将综合考虑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条件配备、人员情况和工作需求,进行审批。
电 话:010-62083631 62086566 传真:010-62083091
电子邮件:zhifa
sipo.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邮 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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