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1 20:59:15
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3]156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分为技术理论考试、操作技能鉴定两部分。鉴于各工种(职业)在技术含量和鉴定成本上存有较大差别,故将已开展鉴定的工种(职业)按技术含量及成本的不同划分为A、B、C、D、E五个类别,按不同类别的工种(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见附件一,工种(职业)分类目录见附件二。
今后遇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工种,在征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可参照相近工种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本通知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允许下浮。职业技能鉴定单位除了按规定的标准向参加技能鉴定的个人收取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个人加收任何费用。
三、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审核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在实施职业技能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鉴定时,需从技术理论考试按每人次10元,操作技能鉴定按每人次岗位10元、初级工30元、中级工40元、高级工6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70元(均不含证书工本费),由鉴定单位从所收取的鉴定费中按人次提取,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需省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职业),其费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交,不再加收。
四、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工种(职业)外,对行业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而要求实行持证上岗的行业特有工种,可由该行业部门提出,并与经过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配合,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采用一次性鉴定考试,同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上岗证书。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原《关于工人技术培训考核收费管理的通知》(杭价费[1994]78号、杭劳培[1994]155号、杭财综[1994]686号)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1994]169号、杭财综[1994]9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
2、杭州市鉴定工种(职业)分类目录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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