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2 23:35:15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权办[2003]10号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版权函(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27 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美术作品付酬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出版美术图书时,主要是由作者与出版社自行约定,双方既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支付报酬,也可以选择版税的付酬方式。
二、实践中,版税计算公式既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也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发行数”是指实际销售图书的数量,而不是“印数”。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
发布文号: 国权办[2003]10号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版权函(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27 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美术作品付酬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出版美术图书时,主要是由作者与出版社自行约定,双方既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支付报酬,也可以选择版税的付酬方式。
二、实践中,版税计算公式既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也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发行数”是指实际销售图书的数量,而不是“印数”。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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