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0 23:19:15


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8 生效日期: 2002-05-18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政字〔20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
为了加强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我国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加强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对于提高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大幅度增加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明确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责、权、利关系,提出了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有效实施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这项政策,使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科研计划管理制度中切实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把取得知识产权作为下达项目的基本目标要求,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
要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形成研究开发人员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沟通机制,实现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进一步监督落实对成果完成人给予报酬和奖励的政策,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规定》精神,修改和完善科研计划管理制度,在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办法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同时积极跟踪调查实践中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状况,将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报我们。

附件:
二00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