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03:19:15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科发计字[2001]32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成立非法人研究单元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试行。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能充分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所多学科系统集成的大型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为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的总体框架,由分管副院长牵头、相关专业局组织具体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第四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院内外科技专家、投资方代表、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主管专业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进行逐项审议,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确定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确定项目经费总量、院支持经费数额和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数。
第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依托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领导体制
第八条 重大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项目主管责任制。
第九条 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其成员包括相关专业局领导、综合计划局领导、投资方代表及战略科学家等,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中涉及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需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聘任项目主管,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批准项目主管根据需要聘任首席科技专家,批准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
3.定期听取项目主管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对项目主管进行考核与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项目主管由项目领导小组聘任,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享受专项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项目主管可聘任首席科技专家1至2名。首席科技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项目主管制定项目技术方案,协助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学术和技术问题,以保证项目科技目标的实现。首席科技专家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应不低于0.7人年。
第十三条 项目主要成员原则上年龄应在55岁以下,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50%,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应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项目主要成员不得参加院其他重大项目,不得同时作为负责人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项目主要成员因故退出在研的重大项目时,须经项目主管同意,并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局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协助分管副院长提出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出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项目主管人选建议;
3.作为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4.配合综合计划局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综合计划局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年度经费预算、核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3.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4.聘任专职或兼职项目监理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将项目监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报告项目领导小组;
5.定期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专职或兼职项目监理由综合计划局根据需要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
2.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列席项目领导小组会议;
4.定期向综合计划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5.协助综合计划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重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大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项目领导小组和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保证,按照“项目、人才、经费”一体化的原则,形成项目的核心团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设立项目总体部、成立新的研究单元、组建开放实验室、工程中心、非营利机构或企业等不同方式,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主管必须每年1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院外经费到位情况等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至5年,确有必要滚动立项的,需要通过项目验收并经专家可行性论证后确定,并办理有关滚动立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撰写《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向项目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汇报中期检查情况,并提出相应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须经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大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目标的项目主管及其主要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3年内不得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结题后3年内,综合计划局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拔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按股权比例予以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综合计划局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组织项目经费核算小组,该小组由财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同领域科学家代表组成,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核算小组核定的经费数额,由综合计划局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必须在经费预算中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对于经费预算中未达到该比例的项目,综合计划局提出院拨经费调整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十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项目经费。在完成《重大项目任务书》签署和收到项目主管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综合计划局项目首批经费。后续经费拨付安排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重大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综合计划局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监察审计局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因故中止,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项目经费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综合计划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综合计划局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采取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综合计划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正式开始15日前由综合计划局通知项目主管。项目主管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四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重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四十二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综合计划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四章第 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研究所匹配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和研究所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四十五条 。
关联法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切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重大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在有关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形成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基础,成为高技术产业发展新的技术源泉。
第二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组织要注意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相衔接;与科技布局调整和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创新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重要方向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批,启动一批。为规范和加强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由相关专业局组织部署。各专业局按照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进行重要方向项目的总体设计。
第五条 重要方向项目主要来源于我院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已获得重要进展、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领域前沿项目;或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建议。主管专业局可采用定向申报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候选项目。
第六条 重要方向项目应具有下列特征和条件:
l.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通过进一步培育,在未来5至l0年内可望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竞争优势。
2、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七条 重要方向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
l.主管专业局提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报分管副院长批准。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2.主管专业局应采取组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包括科技专家、投资者、财务管理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经主管专业局局务会审议,分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立项。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主管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八条 对于跨局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经相关专业局协调后明确一个专业局为牵头单位,按照上述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经相关局领导联合审议,分管院领导会签批准后立项。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相关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基础研究类与社会公益研究类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类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可根据需要另设首席科技专家1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主管专业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 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要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70%。项目主要成员因故退出在研的重要方向项目时,须经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同意,并报主管专业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主管专业局在重要方向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提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批准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
2.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节点检查及结题验收;
3.根据项目管理需要,聘任专职或兼职项目官员进行项目的过程监督;
4.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须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l.按照《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每年l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专业局。主管专业局须在每年l1月底前向综合计划局提交本局重要方向项目总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拨款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须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目标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5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结题后2年内,主管专业局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拨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按股权比例予以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主管专业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对于跨局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须报相关分管副院长会签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在经费预算中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l∶1。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综合计划局在接到有关各方签订的《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拨付项目首批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配合院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综合计划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一切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应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主管专业局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通信评议、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主管专业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主管专业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分管副院长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认可提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l.未能实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主管专业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 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院投入占总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将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份额。成果转移中产生的收益相应部分交院财政,用于对重大项目、重要方向性项目和新建研究单元的投入,或者对完成项目的机构的奖励性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于研究所自有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重要方向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领域前沿项目着重于探索未知世界、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以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为主。
第二条 领域前沿项目是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由各研究所自主布局、自行立项、自费支持、自我评价。院将对领域前沿项目的部署与进展情况列为对研究所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为规范领域前沿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研究所根据其学科定位和科技发展目标自行部署。
第五条 领域前沿项目要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支持学科交叉,鼓励原始创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定向性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的探索性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可能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突破;
3.具有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第六条 研究所应建立规范的立项审批程序,可采用同行书面通讯评议、会议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研究所法人代表签订《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作为研究所安排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研究所负责领域前沿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目标和研究经费的调整、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项目负责人考核或调整等。
第九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各研究所自费支持,经费来源包括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费、企业或社会资助、国际合作、产业化收益等。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其中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费支持的部分,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每年年底须将其当年在研的领域前沿项目基本情况报主管专业局、综合计划局和科技政策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领域前沿项目结束后,各研究所应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原因,提出延期申请,研究所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并报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所应将当年结题项目的验收情况汇总报院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研究所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将有关资料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 领域前沿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领域前沿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关于成立非法人研究单元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总体目标和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的要求,院将进一步加强在新兴学科、交叉领域前沿和新的学科生长点等方面的部署,组建一批新的非法人研究单元(以下简称新研究单元)。为规范新研究单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二条 新研究单元一般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研究所共同组建,也可由研究所与大学、企业、地方或国外机构等联合共建。
第三条 新研究单元的建设应与院科技布局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实施紧密结合,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或与地方、企业合作紧密结合,有利于优势集成和科技资源共享。
第四条 新研究单元应有明确的法人依托单位。该依托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装备、场地、设施等支撑条件,并代管新建研究单元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鼓励研究所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发展前沿,与其他研究所、大学、企业、地方或国外机构等联合共建新研究单元。这类新研究单元一般由研究所自主部署、自行调整。
第六条 院有计划有重点地在一些交叉领域前沿和新的学科方向组建若干新研究单元,其中少部分在条件成熟时可发展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研究机构。这类新研究单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应由共建方、依托单位、有关部门的代表和若干独立理事组成。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由研究所自费建设,对于少部分发展态势良好的研究单元,院将通过装备、人才、开放实验室等专项计划择优支持。
第八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科研队伍应由共建单位的岗位聘任人员和流动人员、国内外客座人员等组成,院原则上不再增核新的创新研究岗位。
第九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动态调整、统一核拨。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核定该研究单元一次性开办费、引进人才经费、大型设备经费等。来自院内共建单位的岗位聘任人员,不再另行核定人员经费。
第十条 一次性开办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费用等,在院结构性调整专项经费中安排用进人才经费在院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中安排;大型设备经费在院装备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一条 新研究单位的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承担院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领域前沿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地方、企业等合作项目。院不对新研究单位另设项目专项。
第十二条 在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建设资金中,匹配资金(包括院外资深,共建单位自有资金等)与院核定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0.5∶1。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由研究所自行审批,报主管专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位审批程序如下∶
1、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新研究单位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跨局的新研究单位,经相关专业局协调后明确一个专业局为牵头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应包括:建设意义、建设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工作基础、资源(经费、人员等)来源、经费需求及集成方案等。
2、。,会同有关局组织院内外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3、主管专业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可行性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4、院长办公会议对新研究单元逐个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成立,同时确定新研究单元理事会组成人选和院支持的经费总量。
5、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有关局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非法人研究单元审批意见书》,并以院发文的形式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启动阶段已经建立的非法人研究单元,也应遗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对已转制的研究所自行组建的新研究单元,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科发计字[2001]32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成立非法人研究单元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试行。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能充分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所多学科系统集成的大型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为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的总体框架,由分管副院长牵头、相关专业局组织具体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第四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院内外科技专家、投资方代表、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主管专业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进行逐项审议,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确定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确定项目经费总量、院支持经费数额和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数。
第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依托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领导体制
第八条 重大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项目主管责任制。
第九条 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其成员包括相关专业局领导、综合计划局领导、投资方代表及战略科学家等,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中涉及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需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聘任项目主管,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批准项目主管根据需要聘任首席科技专家,批准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
3.定期听取项目主管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对项目主管进行考核与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项目主管由项目领导小组聘任,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享受专项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项目主管可聘任首席科技专家1至2名。首席科技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项目主管制定项目技术方案,协助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学术和技术问题,以保证项目科技目标的实现。首席科技专家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应不低于0.7人年。
第十三条 项目主要成员原则上年龄应在55岁以下,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50%,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应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项目主要成员不得参加院其他重大项目,不得同时作为负责人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项目主要成员因故退出在研的重大项目时,须经项目主管同意,并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局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协助分管副院长提出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出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项目主管人选建议;
3.作为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4.配合综合计划局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综合计划局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年度经费预算、核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3.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4.聘任专职或兼职项目监理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将项目监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报告项目领导小组;
5.定期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专职或兼职项目监理由综合计划局根据需要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
2.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列席项目领导小组会议;
4.定期向综合计划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5.协助综合计划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重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大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项目领导小组和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保证,按照“项目、人才、经费”一体化的原则,形成项目的核心团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设立项目总体部、成立新的研究单元、组建开放实验室、工程中心、非营利机构或企业等不同方式,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主管必须每年1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院外经费到位情况等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至5年,确有必要滚动立项的,需要通过项目验收并经专家可行性论证后确定,并办理有关滚动立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撰写《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向项目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汇报中期检查情况,并提出相应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须经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大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目标的项目主管及其主要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3年内不得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结题后3年内,综合计划局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拔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按股权比例予以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综合计划局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组织项目经费核算小组,该小组由财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同领域科学家代表组成,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核算小组核定的经费数额,由综合计划局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必须在经费预算中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对于经费预算中未达到该比例的项目,综合计划局提出院拨经费调整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十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项目经费。在完成《重大项目任务书》签署和收到项目主管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综合计划局项目首批经费。后续经费拨付安排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重大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综合计划局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监察审计局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因故中止,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项目经费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综合计划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综合计划局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采取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综合计划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正式开始15日前由综合计划局通知项目主管。项目主管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四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重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四十二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综合计划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四章第 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研究所匹配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和研究所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四十五条 。
关联法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切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重大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在有关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形成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基础,成为高技术产业发展新的技术源泉。
第二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组织要注意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相衔接;与科技布局调整和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创新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重要方向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批,启动一批。为规范和加强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由相关专业局组织部署。各专业局按照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进行重要方向项目的总体设计。
第五条 重要方向项目主要来源于我院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已获得重要进展、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领域前沿项目;或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建议。主管专业局可采用定向申报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候选项目。
第六条 重要方向项目应具有下列特征和条件:
l.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通过进一步培育,在未来5至l0年内可望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竞争优势。
2、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七条 重要方向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
l.主管专业局提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报分管副院长批准。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2.主管专业局应采取组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包括科技专家、投资者、财务管理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经主管专业局局务会审议,分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立项。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主管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八条 对于跨局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经相关专业局协调后明确一个专业局为牵头单位,按照上述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经相关局领导联合审议,分管院领导会签批准后立项。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相关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基础研究类与社会公益研究类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类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可根据需要另设首席科技专家1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主管专业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 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要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70%。项目主要成员因故退出在研的重要方向项目时,须经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同意,并报主管专业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主管专业局在重要方向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提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批准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
2.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节点检查及结题验收;
3.根据项目管理需要,聘任专职或兼职项目官员进行项目的过程监督;
4.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须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l.按照《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每年l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专业局。主管专业局须在每年l1月底前向综合计划局提交本局重要方向项目总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拨款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须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目标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5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结题后2年内,主管专业局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拨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按股权比例予以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主管专业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对于跨局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须报相关分管副院长会签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在经费预算中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l∶1。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综合计划局在接到有关各方签订的《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拨付项目首批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配合院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综合计划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一切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应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主管专业局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通信评议、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主管专业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主管专业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分管副院长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认可提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l.未能实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主管专业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 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院投入占总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将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份额。成果转移中产生的收益相应部分交院财政,用于对重大项目、重要方向性项目和新建研究单元的投入,或者对完成项目的机构的奖励性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于研究所自有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重要方向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领域前沿项目着重于探索未知世界、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以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为主。
第二条 领域前沿项目是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由各研究所自主布局、自行立项、自费支持、自我评价。院将对领域前沿项目的部署与进展情况列为对研究所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为规范领域前沿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研究所根据其学科定位和科技发展目标自行部署。
第五条 领域前沿项目要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支持学科交叉,鼓励原始创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定向性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的探索性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可能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突破;
3.具有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第六条 研究所应建立规范的立项审批程序,可采用同行书面通讯评议、会议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研究所法人代表签订《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作为研究所安排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研究所负责领域前沿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目标和研究经费的调整、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项目负责人考核或调整等。
第九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各研究所自费支持,经费来源包括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费、企业或社会资助、国际合作、产业化收益等。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其中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费支持的部分,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每年年底须将其当年在研的领域前沿项目基本情况报主管专业局、综合计划局和科技政策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领域前沿项目结束后,各研究所应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原因,提出延期申请,研究所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并报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所应将当年结题项目的验收情况汇总报院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研究所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将有关资料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 领域前沿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领域前沿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关于成立非法人研究单元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总体目标和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的要求,院将进一步加强在新兴学科、交叉领域前沿和新的学科生长点等方面的部署,组建一批新的非法人研究单元(以下简称新研究单元)。为规范新研究单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二条 新研究单元一般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研究所共同组建,也可由研究所与大学、企业、地方或国外机构等联合共建。
第三条 新研究单元的建设应与院科技布局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实施紧密结合,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或与地方、企业合作紧密结合,有利于优势集成和科技资源共享。
第四条 新研究单元应有明确的法人依托单位。该依托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装备、场地、设施等支撑条件,并代管新建研究单元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鼓励研究所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发展前沿,与其他研究所、大学、企业、地方或国外机构等联合共建新研究单元。这类新研究单元一般由研究所自主部署、自行调整。
第六条 院有计划有重点地在一些交叉领域前沿和新的学科方向组建若干新研究单元,其中少部分在条件成熟时可发展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研究机构。这类新研究单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应由共建方、依托单位、有关部门的代表和若干独立理事组成。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由研究所自费建设,对于少部分发展态势良好的研究单元,院将通过装备、人才、开放实验室等专项计划择优支持。
第八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科研队伍应由共建单位的岗位聘任人员和流动人员、国内外客座人员等组成,院原则上不再增核新的创新研究岗位。
第九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动态调整、统一核拨。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核定该研究单元一次性开办费、引进人才经费、大型设备经费等。来自院内共建单位的岗位聘任人员,不再另行核定人员经费。
第十条 一次性开办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费用等,在院结构性调整专项经费中安排用进人才经费在院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中安排;大型设备经费在院装备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一条 新研究单位的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承担院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领域前沿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地方、企业等合作项目。院不对新研究单位另设项目专项。
第十二条 在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建设资金中,匹配资金(包括院外资深,共建单位自有资金等)与院核定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0.5∶1。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由研究所自行审批,报主管专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位审批程序如下∶
1、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新研究单位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跨局的新研究单位,经相关专业局协调后明确一个专业局为牵头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应包括:建设意义、建设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工作基础、资源(经费、人员等)来源、经费需求及集成方案等。
2、。,会同有关局组织院内外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3、主管专业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可行性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4、院长办公会议对新研究单元逐个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成立,同时确定新研究单元理事会组成人选和院支持的经费总量。
5、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有关局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非法人研究单元审批意见书》,并以院发文的形式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启动阶段已经建立的非法人研究单元,也应遗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对已转制的研究所自行组建的新研究单元,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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