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5:2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经贸法规[2002]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商业局)、顺德市经贸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已经在更大范围、更广泛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就是说,今后不论我国企业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开展经营活动,不管在技术、管理等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多大差距,首先必须按同样的法律规则开展竞争。要缩小与国外企业的差距,首要的是尽快具备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力量,这已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应对入世挑战的重要法律措施,保证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能有效防范、抵御和化解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二、试点应当以企业为主体,立足于制度创新
  开展这项试点,试行的是一项适应国际惯例的制度,而不仅仅限于一个具体工作岗位,更不是仅仅为了解决职称、待遇等问题的措施。目的是通过试行这项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立足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重点落实总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以责定位,权责相宜,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达到有机结合,并在试点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职业化。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形式,由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并在企业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试点。
  三、切实选好试点企业
  一是试点企业、企业总法律顾问应符合试点条件,《通知》中要求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特别是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强,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企业法制机构健全,作为重要的职能部门在企业有明确的定位。
  二是企业自愿、协商试点。这次试点本着以企业为主体,企业自愿、共同协商的原则进行。省经贸委将按照试点条件和原则,通过企业自荐、省有关部门或市经贸局推荐、协商、考核等程序,选定5家企业为省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其中2家企业为全国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参加试点的企业按照《通知》第三点的要求,企业自荐参加的,参加企业将参加试点的确认函、企业符合条件的基本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情况分别一式五份,经省有关部门或市经贸局推荐的企业,连同推荐函一式两份于6月7日前报省经贸委法规处。
  四、试点工作分步实施
  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企业和经贸管理部门积极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组织学习有关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通知》,协商确定试点企业名单,研究制定试点方案。6月上旬确定试点企业名单,7月底前完成试点方案论证、确定方案,其中列为全国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的方案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二是实施阶段。试点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试点方案,注意处理好总法律顾问与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努力落实总法律顾问的职责。经贸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试点企业落实方案,组织试点企业交流经验、做法和体会。实施阶段为一年,计划到2003年6月底以前,完成试点方案的落实。
  三是总结阶段。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总结试点工作做法和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和专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总结阶段为半年,2003年7至8月试点企业进行总结, 9至10月由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总结。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
  这次试点工作主体是企业,经贸委的职责主要是指导、推动和组织协调。
  试点企业主要负责:起草试点方案,确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具体形式,总法律顾问人选条件,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制定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工作程序,实现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本企业领导班子的具体领导下组织好试点方案的实施。
  经贸部门的主要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的组织宣传,确定试点企业,指导企业拟定试点方案,审核试点方案,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试点经验交流,试点总结评价等。
  各市经贸局和试点企业在组织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时与省经贸委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杨朝晖,联系电话:8313327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法规[200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近年来,为加快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些地方先后在企业中进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更严峻的挑战。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企业法制建设的需要,依法保障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是我国企业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我国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经贸委和有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抓好。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以落实企业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措施为立足点,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点工作的目标:通过二至三年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从而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企业提供的机遇,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及试点企业的条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比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精通法律,由企业聘任的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经营者负责。(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精通法律业务,从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五年以上。
  (二)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企业法制建设,法律顾问工作起步较早并有显著成效;
  2.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强,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制度比较健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较高;
  4.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人员相对稳定。
  各地经贸委要按照上述条件,通过企业自荐或推荐、协商、考核等程序,选择确定一至二家参加试点的企业。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应当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或负责审查本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主持或参加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负责有关法律业务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企业法律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企业日常合同管理、招投标、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考核,参与推荐下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六)对本企业其他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方案的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试点企业应当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由组织试点的经贸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地方经贸委要积极指导企业制定试点方案,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的试点方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依法治企、经济效益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
  (二)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三)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具体措施,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等。
  六、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的培训
  积极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学习、培训和考察,通过筹建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建立经贸法制网站等多种方式,开拓企业法律顾问交流、沟通渠道,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管理水平,保证他们高水平、高质量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创造条件,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解决人才短缺问题,为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好组织准备。
  七、搞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搞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既需要有关企业的主动参与,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各地经贸委要注意做好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打好基础。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注意交流和推广好的做法。要分层次组织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地方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地方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今年要在部分地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要认真组织验收,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试点办法,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上半年,,并将筹备召开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请各地经贸委和试点企业在组织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中,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体会,做好必要的准备。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国家经贸委联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