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有关优先权文件提交的若干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11 16:49:15


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EPO)局长蓬皮杜就《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8条第4款和第111条第2款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条:欧洲专利申请中包含在先申请副本

  EPO将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免费放入提出优先权申请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在先申请副本,但该在先申请应符合下述条件:

  1、欧洲专利申请;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将EPO作为国际受理局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

  3、日本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

  4、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将JPO作为国际受理局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

  5、韩国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

  6、美国临时或非临时专利申请。

  第二条:申请人相关信息

  1、一旦EPO已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放入提出优先权申请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在先申请副本,除在先申请为欧洲专利申请或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将EPO作为国际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外,应通知申请人;

  2、若申请中未包括在先申请副本,根据《实施细则》第38条第4款将视为未提交该申请文件。EPO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根据《实施细则》第38条第3款相关规定补交副本的机会。

  第三条:进入欧洲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

  第一条和第二条同样适用于在将EPO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根据《实施细则》第111条第2款)之前进入欧洲阶段的国际申请。

  第四条:早期决定废止

  新决定付诸实施后,2007年1月9日“有关优先权文件提交的决定”自行废止。

  第五条:实施

  新决定于2007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自生效之日起提交的所有欧洲专利申请和进入欧洲阶段的国际申请。(任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