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订《代理人法》2008年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1-04-21 00:49:15
2007年6月12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政府内阁会议于3个月前讨论通过的“关于部分修订《代理人法(草案)》”,且已于6月20日颁布,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目的
由于在加强日本产业竞争力方面支持战略性的知识产权获得及应用的代理人作用的日渐提高,为实现代理人数量的增长及其素质的提升,明确代理人这一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的职责,满足日本社会对知识财产专业服务的多种需求,特修订《代理人法》。
针对近年在日本发生的一些与代理行业有关的社会问题,修法可提高社会对代理人制度的信任度。
二、修订内容
1、提高代理人素质 明确其责职
针对欲注册成为代理人者,引入保障其申请文件撰写能力的实务进修制度。对已注册的代理人,使其有义务接受最新相关法令和技术动态等的定期培训。
为确保各种人才参加代理人考试,扩大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引入免考制,即知识财产研究生院结业者和代理人考试部分科目合格者可免考部分科目。
明确代理人的责职,且新设针对有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代理人的惩戒种类,明确惩戒事由,禁止出借代理人名义。
2、满足社会对知识财产专职人员的多种需求
——扩大代理人业务有关“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增加海关禁止知识产权侵权物品进出口手续方面的进出口方的代理业务;
——明确在帮助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时文件撰写等代理人业务;
——为促进申请人对提供综合业务主体的专利业务法人制度的应用,引入特定案件指定代理人时被指定代理人须承担无限责任制度;
——为利于申请人对代理人的选择,政府和代理人协会须公布其拥有的代理人信息,并促进代理人的自主信息提供。
三、新法法条实施日期
2008年1月1日起,扩大代理人考试免考范围(《代理人法》第11条等)。
2008年4月1日起,扩大代理人业务范围(《代理人法》第31条第2款);禁止向非代理人出借代理人名义(《代理人法》第31条第3款);实施新惩戒制(《代理人法》第32条)和新专利业务法人制(《代理人法》第47条第2款);公布代理人信息(《代理人法》第77条第2款)。
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代理人实务进修制(《代理人法》第16条第2款)。(夏佩娟)
一、修订目的
由于在加强日本产业竞争力方面支持战略性的知识产权获得及应用的代理人作用的日渐提高,为实现代理人数量的增长及其素质的提升,明确代理人这一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的职责,满足日本社会对知识财产专业服务的多种需求,特修订《代理人法》。
针对近年在日本发生的一些与代理行业有关的社会问题,修法可提高社会对代理人制度的信任度。
二、修订内容
1、提高代理人素质 明确其责职
针对欲注册成为代理人者,引入保障其申请文件撰写能力的实务进修制度。对已注册的代理人,使其有义务接受最新相关法令和技术动态等的定期培训。
为确保各种人才参加代理人考试,扩大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引入免考制,即知识财产研究生院结业者和代理人考试部分科目合格者可免考部分科目。
明确代理人的责职,且新设针对有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代理人的惩戒种类,明确惩戒事由,禁止出借代理人名义。
2、满足社会对知识财产专职人员的多种需求
——扩大代理人业务有关“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增加海关禁止知识产权侵权物品进出口手续方面的进出口方的代理业务;
——明确在帮助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时文件撰写等代理人业务;
——为促进申请人对提供综合业务主体的专利业务法人制度的应用,引入特定案件指定代理人时被指定代理人须承担无限责任制度;
——为利于申请人对代理人的选择,政府和代理人协会须公布其拥有的代理人信息,并促进代理人的自主信息提供。
三、新法法条实施日期
2008年1月1日起,扩大代理人考试免考范围(《代理人法》第11条等)。
2008年4月1日起,扩大代理人业务范围(《代理人法》第31条第2款);禁止向非代理人出借代理人名义(《代理人法》第31条第3款);实施新惩戒制(《代理人法》第32条)和新专利业务法人制(《代理人法》第47条第2款);公布代理人信息(《代理人法》第77条第2款)。
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代理人实务进修制(《代理人法》第16条第2款)。(夏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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