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21:47:15


发文单位:

文  号:商资字[2005]141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饮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共制定和公布了多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部门清理了其中不符合世贸规定的法规和文件。目前,共有9项(见附件)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

  近期,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和变更了多个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其中部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目前有效的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目前有效的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规范性文件

  1、

  2、1993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可口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3、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百事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4、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取消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公司产品浓缩液以美元计价的函》

  5、1996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浓缩液价格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1230元/单位上升到1378元/单位;广告费用分摊比例变更为60:40)

  6、1998年9月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广告费用分摊比例的函》(广告费用分摊比例调整为50:50)

  7、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液调价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6000元/单位上升到6400元/单位)

  8、2002年6月原国家计委、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