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22:09: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全面开展,有计划地组织专利专业人员赴企业进行专利工作交流,我局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专利专业人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其他相关资深专利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专利工作交流(以下简称“企业专利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交流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包括:
(一)推动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适应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以外的企业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利审查工作与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专利审查工作与企业专利申请的技术性沟通交流;
(四)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企业专利交流根据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共同组织。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站”制度,依托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有序组织企业专利交流。根据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需求,选择若干企业,设立以两年为周期的动态管理的专利工作站。专利工作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实施落实企业专利交流计划。专利工作站申报、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专利工作站为纽带组织本区域内的企业专利交流活动,指定专人负责专利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可兼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专利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和联系。
、本行业企业中运用专利工作站机制组织专利交流活动。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专利交流活动时,要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创新等企业活动,对涉及需要专利交流的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拟定合理的专利交流活动申报计划。
设有专利工作站的企业申报专利交流活动时,应同时做好企业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除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专利交流活动之外,还可以包括自行开展的其他专利交流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
情况特殊的企业,、,同时应向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把企业专利交流作为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统一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专利工作站申报企业专利交流活动计划。地方知识产权局将企业、专利工作站申报的企业专利交流活动计划汇总,形成当年度地方总体专利交流活动申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申报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当年度全国企业专利交流工作计划。按照统一计划和企业申报的要求确定各企业(专利工作站)具体交流活动方案,组织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指定工作组负责人。
第九条 交流活动形式包括:
(一)单个企业单独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二)区域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三)行业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四)其他合适形式。
第十条 交流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开展。具体组织专利交流活动时,由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活动方案的落实,指派专人负责,并委派人员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参加企业专利交流活动。举办交流活动的企业、专利工作站按照确定的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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