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03: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
  为大力推进新形势下的全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启动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现将我司研究草拟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草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特别是认定标准中的具体数据,需待征求意见后确定。请各省区市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企业、相关部门等转发本通知,向他们深入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于8月12日前提交修改意见,分别以正式纸件(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草案

联系人:管理司企业处 孙朗 刘楠娟
电话:010-62083685 62083113
E-mail:gzj2005@126.com
传真:010-6202089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二○○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

       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草案)
              (供征求意见)


  200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全国各地按照“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思路分批开展了全国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带动和促进了全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为巩固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成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着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突出企业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在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培育和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以此全面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贯彻和落实。
  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通过逐年滚动实施,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培育认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全国各行业领域和区域范围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在企业层面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力支撑和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工作原则
  1、综合考评择优认定原则,加强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评、培育和认定。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选择已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创建的企业,优先选择具有行业示范性的企业。
  3、总量控制与适度平衡的原则,在总体数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和区域的不同情况,适度平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4、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自愿参加培育认定,在适应市场需要的基础上,政府积极推动培育认定工作。
  5、充分发挥国家、地方、社会以及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多方面共赢的原则。
  三、工程主要内容
、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抵御金融危机中的积极作用,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培育和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一)在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组织有意愿参加的企业参与申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纳入工程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考查和完善性辅导培育。(该阶段简称为考查辅培期)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标准,并根据企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培育与认定工作。通过工程的实施,帮助企业查找知识产权工作的“短板”,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依靠知识产权做大做强。未上市的企业,推荐优先上市。
  (三)纳入“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企业,在考查辅培期及认定有效期内,可通过“中国专利周”、“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平台,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和品牌予以广泛的宣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四)在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同时,鼓励各省区市开展地方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今后国家级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将主要从地方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择优选拔。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具体配套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协调地方金融部门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用等予以补贴。
  (六)加强对“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宣传工作,组织媒体有计划的对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报道,编辑“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红皮书以及相关宣传出版物,帮助企业培育品牌。
  四、组织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考核和认定工作,以及相关宏观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培育工作,以及相关具体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