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代为受理的协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17:16:15
根据《粤东五市专利合作协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粤东五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更好地为企业的合法经营保驾护航,经汕头市、梅州市、汕尾市、潮州市和揭阳市等五市知识产权局充分协商,现就粤东五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代为受理事宜达成以下协定: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不在同一地市的,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代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受理,是否立案则由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最终决定。
二、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对代受理案件请求人的请求书和证据材料等的审查必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但对一些具体规定可结合实际进行把握,具体如下:
1、关于专利登记簿副本的问题
请求人如果不能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对于近两年内授予的专利权,可以采取灵活兼顾的原则,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证书正本及缴费证明或由市级以上专利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有效性证明;对于授予专利权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利权人是国外的以及当事人没法提供专利证书正本的,则请求人必须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否则不予受理;另外对于提出请求封存暂扣的,请求人也必须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否则不予受理。
2、关于被请求人身份的问题
对于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一般要求请求人应提供被请求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如果请求人无法提交被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在结合审查其他证据(如名片等)后予以受理,并要求请求人书面承诺如果现场无法确认被请求人身份的必须主动撤案。
对于被请求人是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要求请求人应提供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如果被请求人属于无证经营的,在结合审查其它证据后视为请求处理自然人予以受理。
3、关于证明涉嫌侵权行为证据的问题
对于证明侵权行为,一般要求请求人应当提供被控产品实物和销售凭证。
对于请求人无法提交被控产品实物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如果被控产品属于大型设备(或其一组成零配件)或者被控产品仅供出口,没有在国内销售的,在结合审查其它证据后予以受理,并要求请求人书面承诺如果行政机关在勘验现场没有发现侵权行为的,请求人必须主动撤案。
对于请求人能够提交被控产品实物但无法提供销售凭证的,请求人至少应该提交购买被控产品过程的公证材料或者记载有被请求人身份和被控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被控产品上的名称地址等标识与被请求人不一致的,请求人提供的销售凭证等证据必须能够确认被请求人的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三、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予以代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以代受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退还请求人,并告知其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处理请求。
四、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代受理的,请求人提交请求书的日期视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的日期。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和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
五、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对代受理案件给予协助处理,如协助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等,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支持配合。有管辖权的市知识产权局在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
六、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梅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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