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00:4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将在前三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和范围,在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广泛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从中总结典型经验,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以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和《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二、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100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参加。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0—30家单位申报,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0—15家单位申报。前三批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在推荐之列。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可选择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此次试点。

  试点工作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之日起算,为期两年,两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验收考核。

  三、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地方产业振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推荐表、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并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同时,各省级局要根据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并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系人。

  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函、推荐表、试点工作规划汇总、排序,连同各省级局的推荐函、试点方案、联系人信息一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四、,并酌情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2.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推荐表

     3.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4.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

  联系人:管理司企业处 郭辉 徐俊峰 彭茂祥

  联系电话:010—62086559 62086568

  传  真:010—62020895

  电子邮件:ip_qiye@126.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  编:100088

附件1

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在认真总结前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内外新形势,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