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09:48:15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试点工作期满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截止2008年底,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园区试点工作期满的 园区。
二、验收及评价方式
鉴于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以我局与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地方政府共建的方式开展,因此验收及评价工作由我局与共建的地方政府共同组织,采取委托专家组对试点园区进行现场验收及评价的方式进行。
我局与共建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验收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工作。
三、验收及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根据试点园区工作方案中设定的目标和内容,对目标完成度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类。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
对试点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试行)》。评价的结果作为试点园区入选示范创建园区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要求
(一)准备相关资料,包括:
1.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及试点工作典型经验小结;
2.填报试点园区目标完成度考核验收表;
3.提交《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试行)》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请各有关试点园区根据准备情况,提出验收时间意向,于9月19日前报我局协调管理司。我局将根据各园区报送的时间意向,统筹安排验收时间。
(三)申请开展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的园区,在验收及评价工作结束后,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截止2008年底试点工作期满的园区名单
2.试点园区目标完成度考核验收表
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协调管理司 姜 伟
电 话:010—62083585
传 真:010—6208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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