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和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01 21:30:15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是什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和处罚。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注应当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刑法》的相关规定,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拘役。
以上文章由 刑法 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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