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23:30:15


  核心提示:日前,小编获悉,、,根据通知要求,、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通知》指出,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行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专供”等标识的危害性。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制定严格的举措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列支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经费支出;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事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对社会上盗用冒用本部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信息进行筛查,将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计,加大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监督力度;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上滥用“特供”、,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投诉举报事项。严格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 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标志性建筑名称的 “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类似 “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等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