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10-18 16:38:15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明确了电影从业主体的法律责任,禁止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主体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下面是的小编整理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文末附有专家解读,欢迎阅读。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 、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 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法人、,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