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遭他人抢注 “中美史克”打赢不正当竞争官司
发布时间:2021-01-13 10:30:15
原告史密斯克兰公司、中美天津史克公司诉称:中美天津史克公司成立于1984年,商标局核准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品上注册了“中美史克”商标。为了开拓中国市场,史密斯克兰公司特别授权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生产以“中美史克”为商标的产品。从此,“中美史克”商标就作为两原告的主打商标被广泛地推广宣传并使用于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的产品上。
被告南虹印刷厂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注册了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的有效期至2008年7月29日。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史密斯克兰公司享有权利的“中美史克”商标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南虹印刷厂注册“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并没有将该域名投入实际使用,被告南虹印刷厂的行为属于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恶意行为,该行为窃取了原告“中美史克”商标的良好声誉誉,引起了相关消费者对该驰名商标的误认,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原告生产的“康泰克”“新康泰克”“芬必得”等多种产品多年来在市场上销售量较大,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原告还对这些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使得上述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美史克”已经成为在医药药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南虹印刷厂注册的“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主要部分为“中美史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是原告的网站,或认为该域名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被告在没有正当注册理由的情况下,却将显著性较强的“中美史克”注册为域名,其主观上具有利用该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自己并没有使用,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准备使用。因此,,被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仅有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并没有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客观上没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故判令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由原告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但驳回了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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