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议印度删掉专利手册中的某些关键条款
发布时间:2020-04-06 18:10:15
孟买:在美国商务部部长骆家辉致信给印度外长试图在印度专利裁决中为一家美国制药商寻求公平对待之后,美国政府已向印度专利管理者致信,要求删掉其工作手册中的某些关键条款。
外国政府直接向印度部门主管提出此类建议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印度专利法专家表示,寻求的改变是违背印度知识产权法律的。
、顾问以及贸易团体等意见的一部分。
Reddy的办公室收到一封询问的电子邮件,但仍未获得答复。
该手册是印度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审查员和官员处理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权时的官方指南,所以它是一本内部工作的政策文件。
美国政府致信给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长P.H. Kurian,建议改变工作手册中的四个关键部分。
其中建议删掉该手册中依据专利法第3(d)节中界定药品专利申请资格而提出的“疗效”这一专业名词。
通过删掉词组“新软件或机器特有的结合”扩大了计算机程序可被授予专利的范围,其中包括删掉允许进口货物采取强制许可以及限制工作专利等条款。第四项提议涉及到生物资源专利授予问题。
Mint曾评审查过美国大使信件副本。
Kurian说道:“这些建议是值得欢迎的,但是无论怎样,它们对我们的部门都不具有约束力,即便这些建议并不合适或者不应该被引入。”
修订手册放置在专利局网站,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征询各方意见。
前任外交秘书以及外部事物专家A.P. Venkateswaran说道,美国政府直接与印度专利部门通信并不能反映政府与政府间的理想沟通状态。
“如果所有的外国政府都要直接与印度各部门沟通政策问题,这只会导致安全措施紊乱,”他说道。
他表示,两国政府有关政策问题的任何信件都应该与外交部门进行磋商。
“例行业务中允许外国政府与当地部门直接沟通,但是政策沟通应该严格的与有关政府外交部门进行,在理想情况下还可与有关部委进行沟通,”他说道。
“美国政府信中的建议之一是要无视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诺华Glivec专利案件的判决, G. Shah说道。
美国政府在信中指出,“该手册依据专利法第3(d)节将功效这一名词界定为疗效,涉及到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诺华案件的裁决。功效的解释是印度最高法院目前还未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在最高法院未解决该问题之前,该手册不要将功效界定为疗效。”
在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诺华诉印度专利局案件中,代表印度企业的一位专利律师Feroze Ali不同意美国政府信函中的这一意见。
“诺华案件中的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基于疗效对药物专利性的界定是终局的并且不会被质疑。因此,它就是现行法律,”他说道。
“诺华公司就imatinib mesylate(Glivec)案件的决定对IPAB(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美国政府信件中提到的这一被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否决的判决是对第3(d)节的质疑。而诺华公司对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提起上诉,” Shah说道。
一位诺华驻印度的发言人表示同意,诺华制药公司(母公司)针对IPAB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取决于法律允许下应获得专利的各类理由。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澄清道,第3(d)节中的名词功效意味着疗效。不能证明何药品衍生物具有增强疗效的效果,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考虑到高等法院的裁决对专利局具有约束力,在该手册中涵盖上述定义是完全合理的,” Kolkota国立司法大学的知识产权法教授Shamnad Basheer表示。(编译自livemint.com)
外国政府直接向印度部门主管提出此类建议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印度专利法专家表示,寻求的改变是违背印度知识产权法律的。
、顾问以及贸易团体等意见的一部分。
Reddy的办公室收到一封询问的电子邮件,但仍未获得答复。
该手册是印度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审查员和官员处理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权时的官方指南,所以它是一本内部工作的政策文件。
美国政府致信给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长P.H. Kurian,建议改变工作手册中的四个关键部分。
其中建议删掉该手册中依据专利法第3(d)节中界定药品专利申请资格而提出的“疗效”这一专业名词。
通过删掉词组“新软件或机器特有的结合”扩大了计算机程序可被授予专利的范围,其中包括删掉允许进口货物采取强制许可以及限制工作专利等条款。第四项提议涉及到生物资源专利授予问题。
Mint曾评审查过美国大使信件副本。
Kurian说道:“这些建议是值得欢迎的,但是无论怎样,它们对我们的部门都不具有约束力,即便这些建议并不合适或者不应该被引入。”
修订手册放置在专利局网站,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征询各方意见。
前任外交秘书以及外部事物专家A.P. Venkateswaran说道,美国政府直接与印度专利部门通信并不能反映政府与政府间的理想沟通状态。
“如果所有的外国政府都要直接与印度各部门沟通政策问题,这只会导致安全措施紊乱,”他说道。
他表示,两国政府有关政策问题的任何信件都应该与外交部门进行磋商。
“例行业务中允许外国政府与当地部门直接沟通,但是政策沟通应该严格的与有关政府外交部门进行,在理想情况下还可与有关部委进行沟通,”他说道。
“美国政府信中的建议之一是要无视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诺华Glivec专利案件的判决, G. Shah说道。
美国政府在信中指出,“该手册依据专利法第3(d)节将功效这一名词界定为疗效,涉及到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诺华案件的裁决。功效的解释是印度最高法院目前还未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在最高法院未解决该问题之前,该手册不要将功效界定为疗效。”
在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诺华诉印度专利局案件中,代表印度企业的一位专利律师Feroze Ali不同意美国政府信函中的这一意见。
“诺华案件中的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基于疗效对药物专利性的界定是终局的并且不会被质疑。因此,它就是现行法律,”他说道。
“诺华公司就imatinib mesylate(Glivec)案件的决定对IPAB(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美国政府信件中提到的这一被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否决的判决是对第3(d)节的质疑。而诺华公司对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提起上诉,” Shah说道。
一位诺华驻印度的发言人表示同意,诺华制药公司(母公司)针对IPAB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取决于法律允许下应获得专利的各类理由。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澄清道,第3(d)节中的名词功效意味着疗效。不能证明何药品衍生物具有增强疗效的效果,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考虑到高等法院的裁决对专利局具有约束力,在该手册中涵盖上述定义是完全合理的,” Kolkota国立司法大学的知识产权法教授Shamnad Basheer表示。(编译自livemi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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