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推动免费的专利电子政务框架
发布时间:2019-08-31 02:56:15
欧盟正在形成有助于专利和技术使用费免除的公共采购规则的关键时刻,据软件巨头认为该规则效仿了中国公共采购法案。
软件巨头担心,待定的《欧洲互用性框架》(EIF)将使具有开放标准的技术在公共部门竞标时更为有利。
这些软件巨头希望欧盟委员会改变EIF“以确保拥有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创新者可以参与到欧盟电子政务项目的采购中,”据商业软件联盟(BSA)称。
该联盟包括微软、SAP、IBM、戴尔和惠普等80多企业成员。
“由于这些企业对互用性的积极影响,很多政策声明中都提倡使用开放标准,实施开放标准对也能促进欧盟的公共服务,”据EurActiv所看到的一份EIF草案显示。
商业软件联盟在当前框架下宣称,EIF将会鼓励企业放弃其专利并且为了获得公共部门(诸如电子政务等)合同放弃任何许可费用。
来自商业软件联盟的Francisco Mingorance告诉EurActiv道,EIF“重复着令人担忧的中国政策”。
欧盟互通性系统委员会(ECIS)驳回了商业软件联盟的要求,并且表示EIF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损害专利权或者强迫政府采购“免费知识产权”软件。
容纳IBM、诺基亚、甲骨文和红帽等公司的欧盟互通性系统委员会(ECIS)表示,旗下公司联合起来可以形成“地球上最大的专利组合”,并且从来不会做任何削弱自身知识产权的事情。
他们认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但坚称EIF框架与该事宜无关。
“开放标准是要确保软件在价格和创新方面的竞争,而不是要锁定用户——即如果用户切换到其他软件包,将会丧失访问数据的权利,”一位ECIS 发言人Thomas Vinje表示。
“开放性定义不是指优先选择免费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软件。另一方面,它会促进开源软件与所有者想要收取使用费的软件展开竞争,”Vinje继续道。
中国政法采购规定对放弃产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优先采购权。
在对中国公共采购方案的争议达到顶点的同时,欧盟贸易专员警告称,除非欧盟企业能够获取进入中国市场的同类资格,否则会限制中国企业在公共项目中的竞价资格。
EIF会在未来几周被欧盟委员会通过,与欧盟其他规则不同,该框架不用经过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批准。
背景
2006年,欧盟委员会着手修订《欧盟互用性框架》(EIF),它是向公共行政、商业及市民提供可互操作的欧洲电子政府服务(IDABC)的欧盟指令的一部分。
2009年在瑞典马尔默的大会上,欧盟部长们宣布,他们打算推动互用性标准“让企业和公民能通过围绕用户需要设计的电子化政务服务,更好的访问信息并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虽然互用性标准构成了欧盟数字议程的一部分,但欧盟委员会公开承认,据发现这些标准很难界定。
Kroes一直倡议在公共访问过程中使用公开标准,并认为这会节省公众的费用。
欧盟在涉及互用性的反垄断案中击败了微软。2008年,该巨头由于未能以合理价格向开源软件开发商授权许可而遭到13亿美元的罚款。(编译自euractiv.com)
软件巨头担心,待定的《欧洲互用性框架》(EIF)将使具有开放标准的技术在公共部门竞标时更为有利。
这些软件巨头希望欧盟委员会改变EIF“以确保拥有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创新者可以参与到欧盟电子政务项目的采购中,”据商业软件联盟(BSA)称。
该联盟包括微软、SAP、IBM、戴尔和惠普等80多企业成员。
“由于这些企业对互用性的积极影响,很多政策声明中都提倡使用开放标准,实施开放标准对也能促进欧盟的公共服务,”据EurActiv所看到的一份EIF草案显示。
商业软件联盟在当前框架下宣称,EIF将会鼓励企业放弃其专利并且为了获得公共部门(诸如电子政务等)合同放弃任何许可费用。
来自商业软件联盟的Francisco Mingorance告诉EurActiv道,EIF“重复着令人担忧的中国政策”。
欧盟互通性系统委员会(ECIS)驳回了商业软件联盟的要求,并且表示EIF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损害专利权或者强迫政府采购“免费知识产权”软件。
容纳IBM、诺基亚、甲骨文和红帽等公司的欧盟互通性系统委员会(ECIS)表示,旗下公司联合起来可以形成“地球上最大的专利组合”,并且从来不会做任何削弱自身知识产权的事情。
他们认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但坚称EIF框架与该事宜无关。
“开放标准是要确保软件在价格和创新方面的竞争,而不是要锁定用户——即如果用户切换到其他软件包,将会丧失访问数据的权利,”一位ECIS 发言人Thomas Vinje表示。
“开放性定义不是指优先选择免费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软件。另一方面,它会促进开源软件与所有者想要收取使用费的软件展开竞争,”Vinje继续道。
中国政法采购规定对放弃产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优先采购权。
在对中国公共采购方案的争议达到顶点的同时,欧盟贸易专员警告称,除非欧盟企业能够获取进入中国市场的同类资格,否则会限制中国企业在公共项目中的竞价资格。
EIF会在未来几周被欧盟委员会通过,与欧盟其他规则不同,该框架不用经过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批准。
背景
2006年,欧盟委员会着手修订《欧盟互用性框架》(EIF),它是向公共行政、商业及市民提供可互操作的欧洲电子政府服务(IDABC)的欧盟指令的一部分。
2009年在瑞典马尔默的大会上,欧盟部长们宣布,他们打算推动互用性标准“让企业和公民能通过围绕用户需要设计的电子化政务服务,更好的访问信息并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虽然互用性标准构成了欧盟数字议程的一部分,但欧盟委员会公开承认,据发现这些标准很难界定。
Kroes一直倡议在公共访问过程中使用公开标准,并认为这会节省公众的费用。
欧盟在涉及互用性的反垄断案中击败了微软。2008年,该巨头由于未能以合理价格向开源软件开发商授权许可而遭到13亿美元的罚款。(编译自euract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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