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法院重申应按常识处理专利译文

发布时间:2021-05-02 04:33:15


最近,,重申了常识在处理专利译文中的重要作用。

  专利诉讼中,被告可从两个基本方面进行辩护。一是被告可以基于事实宣称并未实施侵权,这包括展示其未曾使用涉案发明,或是证明存疑的专利实际上并不应该被授予专利(即已被在先技术抢先登记)。

  二是被告可以从专利文件的形式上做文章,或是证明该专利不可执行,或是证明该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实际上并未实施侵权的被告在诉讼中被判无罪才是公平公正的。同样,各方一直认为,一项并不新颖或并无创意的发明专利必须应被宣告无效。

  另一方面,一些在形式方面的辩护——基本只应适用于一些特定案例——常被滥用到其本不适用的情况。这种法律疏漏的存在通常有一定合法原因。然而,法律实施必须确保法律规定中的合法例外情况不会成为不合理行为的庇护。

  幸运的是,保证称,当辩护所需的事实已经陈述完毕或干脆不存在事实时,侵权者不能就文件中的形式问题进行辩护以逃脱罪责。

,、合理、无歧视(FRAND)辩护”的几种有限情况。

,某些欧洲专利在德国无效是缘于翻译中的不当省略。之前曾有侵权者辩称,专利说明文件的译文在一些细微之处的省略,尽管只会造成文件中出现一些不相关语句,但这使整个译文不完整并因此等同于译文有误。

  从法律的观点看待此次争论,可以发现实际上大多数欧洲专利在德国都是有效的。这些专利的授予时间均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当时伦敦协议尚未生效,而关于专利文件的翻译要求已经存在。根据该翻译要求,如提交的专利说明文件译文有误,则须重新发布更正版本,该要求还导致了侵权方由于信赖错误的译本而产生的基于善意的侵权行为

  然而,根据同一翻译要求,未及时提交或不提交专利说明文件译文,后果将更为严重。这将导致德国将其专利完全废除。很明显,此项规定本意旨在促使人们及时提交译文,并非希望由于没有提交该译文、或译文中的笔误使专利无效。与先提交译文再勘正其中错误相比,未能提交译文就将废除专利这一严重惩罚表明,如果及时提交了译文,一般情况都不会被宣布专利无效。

  但是过去一段时间内,。,就将其判定为专利译文缺失,并明确将译文任何程度的不完善等同于译文缺失。于是,忽视章节标题就等同于完全没有提交译文。

,这使专利业界更为不满。毕竟,一些专利说明文件动辄几百页,难道大多数欧洲专利的德语译文就不可能存在任何细微的被忽略的失误吗?

,专利侵权人仍然觉得有机可乘。他们更加频繁的指出译文中包括说明中的脚注在内的极为细微的省略,并将之作为译文不完善的证据,借以证明该专利无效。

  幸运的是,,遵照一般常识,明确解决了这一问题。,不完善的译文等同于有误的译文,因此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点进行修改。该声明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最为明确的法律基础,意识到专利文件译文存在错误并不足以构成彻底废除专利的判断。之前存在的关于有误译文的善意侵权条款维护了秘密保护的合法利益。

,对知识产权法评论家们来说,这项决定来得并不意外。不过,对常识的明确重申还是值得欢迎的,这毕竟是一个好消息。而且,揪住译文中的形式问题不放——这一专利侵权者过去常常利用的漏洞——也已经被彻底丢弃,这也是这一行为本应得到的结局。(编译自www.iam-magaz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