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版权议案中有关ISP的定义受到严厉批评
发布时间:2019-08-30 20:34:15
新西兰商务常务委员会(Commerce select committee)收到的关于版权(文件共享侵权)议案的意见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议案中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的定义过于宽泛:该定义涵盖了向员工或顾客提供互联网接入的大学、图书馆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因此,以上组织也许将不得不对用户所谓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记录,这带来工作量的增加,并有可能错怪某些用户,电信运营商论坛(TCF)及电信公司如是说。
在提交的意见中,他们指出,议案新条款第122A条中有关ISP的定义应进行修改,改为向客户分配IP地址的组织机构。如果ISP将一组固定IP地址分配给一家公司,而该公司只是让其用户利用空闲的地址接入互联网,则该公司应无须对何人曾登陆何地进行记录,也无须特别留意该用户是否有任何侵权行为。
当前议案中新增的第122条规定,是对之前版权议案中具有争议的第s92A(已于2009年3月废止)的替代。然而,原议案中针对ISP寄存侵权内容的第s92、s92B以及92E条款都在新版本中得以保留。新议案还包括一个与之前不同的ISP定义。
在当前议案中,对“文件共享”的定义可被理解为还包括简单的资料下载,所以这与法案中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有重叠之处,TCF指出,对点对点文件传送的严格管控使得许多人为获取资料都转向Rapidshare等下载服务。这样,对潜在侵权罪犯的认定及处理将划归到s92B至E的条款管辖范围内,不过这些条款并不包含与新增的s122条款中对等的保护账户持有人的相关措施。
TCF及InternetNZ都建议修改ISP的定义以避免重复规定,或是将简单的下载服务纳入到保护措施的范围内。
曾提议要求对屡次侵犯版权的用户在六个月内不许持有任何互联网账户的新西兰法律协会称,应允许律师代表嫌疑人出席版权特别法庭。当前的议案并不允许此种做法,除非特别法庭“做出特别指示”。法律协会发言人Clive Elliott对此称,尽管提议中也不许律师替版权所有者出庭,不过这也无法达成平衡,因为版权所有者将在特别法庭外被给予充足的法律建议。
该协会还认为议案中关于“版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的限制规定过多,并建议允许为版权所有人维护版权的机构(即“收款协会”)对涉嫌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编译自computerworld.co.nz)
因此,以上组织也许将不得不对用户所谓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记录,这带来工作量的增加,并有可能错怪某些用户,电信运营商论坛(TCF)及电信公司如是说。
在提交的意见中,他们指出,议案新条款第122A条中有关ISP的定义应进行修改,改为向客户分配IP地址的组织机构。如果ISP将一组固定IP地址分配给一家公司,而该公司只是让其用户利用空闲的地址接入互联网,则该公司应无须对何人曾登陆何地进行记录,也无须特别留意该用户是否有任何侵权行为。
当前议案中新增的第122条规定,是对之前版权议案中具有争议的第s92A(已于2009年3月废止)的替代。然而,原议案中针对ISP寄存侵权内容的第s92、s92B以及92E条款都在新版本中得以保留。新议案还包括一个与之前不同的ISP定义。
在当前议案中,对“文件共享”的定义可被理解为还包括简单的资料下载,所以这与法案中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有重叠之处,TCF指出,对点对点文件传送的严格管控使得许多人为获取资料都转向Rapidshare等下载服务。这样,对潜在侵权罪犯的认定及处理将划归到s92B至E的条款管辖范围内,不过这些条款并不包含与新增的s122条款中对等的保护账户持有人的相关措施。
TCF及InternetNZ都建议修改ISP的定义以避免重复规定,或是将简单的下载服务纳入到保护措施的范围内。
曾提议要求对屡次侵犯版权的用户在六个月内不许持有任何互联网账户的新西兰法律协会称,应允许律师代表嫌疑人出席版权特别法庭。当前的议案并不允许此种做法,除非特别法庭“做出特别指示”。法律协会发言人Clive Elliott对此称,尽管提议中也不许律师替版权所有者出庭,不过这也无法达成平衡,因为版权所有者将在特别法庭外被给予充足的法律建议。
该协会还认为议案中关于“版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的限制规定过多,并建议允许为版权所有人维护版权的机构(即“收款协会”)对涉嫌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编译自computerworld.co.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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