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公布施行若干EPC2000过渡期条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02 18:27:15
《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法案》(简称EPC2000)将最迟于2007年12月13日生效,为更好地实现EPC1973与EPC2000的平稳过渡,欧洲专利局(EPO)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若干过渡条款及施行方法,具体如下:
1、只有在提交申请时对申请日期提出明确要求、符合EPC2000第80条及EPC2000实施细则第40条的若干项规定、并于EPC2000生效前1个月内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EPC2000生效日作为申请日。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分案申请(若原申请在EPC2000生效日仍处于未决期)。分案申请的提交日期将决定依据EPC2000亦或旧法的申请和形式要求;原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则与此无关。
2、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或欧洲-PCT申请,同样可要求在WTO成员国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向EPO提交的符合EPC2000第54条(3)款规定的享有在先权利的欧洲专利申请,及符合第153条(3)款或(4)款和EPC2000实施细则第165条若干规定的享有在先权利的国际专利申请,都属在先欧洲专利申请。藉此,对于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而言,不再与是否同在先抵触申请指定相同的缔约国有关。
EPC2000第54条(3)款、(4)款及EPC1973实施细则第23条(a)款的相关条款将共同适用于EPC2000生效前授权和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
确定适用新旧条款的关键因素在于申请日或受理日,并非优先权日。
4、因逾期丧失专利权的,若EPC2000的若干条款较EPC1973而言更有利于申请人,且在EPC2000过渡期条款的允许范围内,EPO将在过渡期施行EPC2000中的补救条款。
根据EPC2000第121条和EPC2000实施细则第135条,EPO将对逾期的专利申请发出补正通知。根据过渡期施行办法,若2个月的后续处理期限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届满,EPO将在EPC2000生效前即向申请人发出有关专利权丧失的补正通知。这即意味着EPC2000中规定的后续处理补救条款将适用于所有在EPC2000生效日仍处于未决期的专利申请。
5、根据EPC2000第53条(3)款,仅有在在先申请未以其中一种EPO官方语言撰写、及优先权要求的合理性与发明的可专利性评估有关的情况下才要求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文本。
在EPC2000生效前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文本的,将在过渡期区别下述两种情况:
(1)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38条(5)款,EPO将公布专利申请实质性审查需翻译的优先权文件。若申请人收到翻译要求,即使规定期限在EPC2000生效后届满,仍须提交优先权文件的译文。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申请人未执行EPC1973实施细则第38条(5)款和第41条(1)款的情况。
(2)若已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51条(4)款,或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41条(1)款向申请人发出翻译优先权文件的通知,且规定期限在EPC2000生效后届满的,则不再提出提供翻译文本的要求。
6、根据EPC2000实施细则第164条规定,非单一性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可能性将受限。EPC2000一经生效,EPO将停止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112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7、EPC2000一经生效,EPO即计划取消所有有关PCT条款的限制性条款。
8、自EPC2000生效之日起,根据EPC2000第105a-105c条及EPC2000实施细则第90-96条,可提交欧洲专利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申请,亦可针对已根据EPC1973授权的专利。
9、根据EPC2000第112a条及EPC2000实施细则第104-110条,自EPC2000生效后,可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审议请求。(任晓玲)
1、只有在提交申请时对申请日期提出明确要求、符合EPC2000第80条及EPC2000实施细则第40条的若干项规定、并于EPC2000生效前1个月内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EPC2000生效日作为申请日。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分案申请(若原申请在EPC2000生效日仍处于未决期)。分案申请的提交日期将决定依据EPC2000亦或旧法的申请和形式要求;原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则与此无关。
2、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或欧洲-PCT申请,同样可要求在WTO成员国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向EPO提交的符合EPC2000第54条(3)款规定的享有在先权利的欧洲专利申请,及符合第153条(3)款或(4)款和EPC2000实施细则第165条若干规定的享有在先权利的国际专利申请,都属在先欧洲专利申请。藉此,对于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而言,不再与是否同在先抵触申请指定相同的缔约国有关。
EPC2000第54条(3)款、(4)款及EPC1973实施细则第23条(a)款的相关条款将共同适用于EPC2000生效前授权和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
确定适用新旧条款的关键因素在于申请日或受理日,并非优先权日。
4、因逾期丧失专利权的,若EPC2000的若干条款较EPC1973而言更有利于申请人,且在EPC2000过渡期条款的允许范围内,EPO将在过渡期施行EPC2000中的补救条款。
根据EPC2000第121条和EPC2000实施细则第135条,EPO将对逾期的专利申请发出补正通知。根据过渡期施行办法,若2个月的后续处理期限在EPC2000生效日或之后届满,EPO将在EPC2000生效前即向申请人发出有关专利权丧失的补正通知。这即意味着EPC2000中规定的后续处理补救条款将适用于所有在EPC2000生效日仍处于未决期的专利申请。
5、根据EPC2000第53条(3)款,仅有在在先申请未以其中一种EPO官方语言撰写、及优先权要求的合理性与发明的可专利性评估有关的情况下才要求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文本。
在EPC2000生效前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文本的,将在过渡期区别下述两种情况:
(1)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38条(5)款,EPO将公布专利申请实质性审查需翻译的优先权文件。若申请人收到翻译要求,即使规定期限在EPC2000生效后届满,仍须提交优先权文件的译文。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申请人未执行EPC1973实施细则第38条(5)款和第41条(1)款的情况。
(2)若已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51条(4)款,或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41条(1)款向申请人发出翻译优先权文件的通知,且规定期限在EPC2000生效后届满的,则不再提出提供翻译文本的要求。
6、根据EPC2000实施细则第164条规定,非单一性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可能性将受限。EPC2000一经生效,EPO将停止根据EPC1973实施细则第112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7、EPC2000一经生效,EPO即计划取消所有有关PCT条款的限制性条款。
8、自EPC2000生效之日起,根据EPC2000第105a-105c条及EPC2000实施细则第90-96条,可提交欧洲专利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申请,亦可针对已根据EPC1973授权的专利。
9、根据EPC2000第112a条及EPC2000实施细则第104-110条,自EPC2000生效后,可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审议请求。(任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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