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内容速览
发布时间:2019-08-24 22:05:15
、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二战结束后,日本、英国、德国等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反垄断、民营化和减少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不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注重反垄断立法,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也开始注重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
世界各国尽管因国情不同,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相同,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趋同性。
禁止垄断协议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甚至也不会一道进行娱乐和消遣;但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交谈的内容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或者以某些提价的花招为结局。”亚当·斯密所指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卡特尔除表现为竞争者之间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还表现为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限制竞争性的决议,或者竞争者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的协调性活动。
因为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串通招投标的活动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非常明显,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这些类型的垄断协议称为“核心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也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一概被视为违法。英国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拍卖品的佣金价格,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两家拍卖行被迫同意各自支付受害人2.56亿美元的民事损害赔偿。苏斯比拍卖行因与美国政府合作的态度不好,还被判决支付5年共计2.2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拍卖行董事长被判处1年零1天的监禁。
实践中,除了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之间也常常出于协调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者实现生产合理化、专业化,而不是为了就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由于这些类型的协议有利于推动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或者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适用“合理原则”。
控制企业合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并购对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特别在企业规模普遍过小的情况下,企业合并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如果企业合并规模过大,特别是当合并导致市场独占和垄断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优势就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协调。当一个大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它就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降低这种原材料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虽然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这种降低成本是以提高卖方负担为代价,即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夺。为了使消费者有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为了使企业能够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反垄断法需要控制企业合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反垄断国际大案都与企业并购有关。欧共体委员会曾在1997年力图阻止美国波音公司与美国麦道公司的合并,并在2001年成功地阻止了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这些案件同时也说明,反垄断法不仅管制本国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而且可对发生在国外市场但对本国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企业合并行使管辖权。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反映一个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可以不受竞争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反垄断法一般只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一般并不违法。例如,通过政府授权向社会提供电力、电信、铁路、邮政、自来水等各种服务的公用事业企业,基本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些市场支配地位是由于企业的创新和远见卓识而取得的,如美国的微软公司就是凭借知识产权从一个小企业发展成为一个全球大牌企业,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各国法律一般都鼓励企业的创新与发明,因此反垄断法不会谴责企业因自身的效益而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只是有限度地受到了竞争的制约,或者根本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即便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仍有可能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通过不合理的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通过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搭售等行为排挤竞争对手。
近年来这方面举世瞩目的案件是微软公司案。经过5年多的调查取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的一个通告中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惩罚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此外,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勒令微软公司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并且必须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没有捆绑媒体播放软件的“视窗”版本。微软案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虽然原则上可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经济交往,但如果它们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那就是滥用交易自由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应当予以禁止。
反对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
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因此,如果政府的一项行政行为明显导致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待遇,或者是对某些企业、某些行业或者某些地区的歧视,一般应被认定为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二战结束后,日本、英国、德国等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反垄断、民营化和减少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不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注重反垄断立法,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也开始注重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
世界各国尽管因国情不同,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相同,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趋同性。
禁止垄断协议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甚至也不会一道进行娱乐和消遣;但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交谈的内容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或者以某些提价的花招为结局。”亚当·斯密所指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卡特尔除表现为竞争者之间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还表现为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限制竞争性的决议,或者竞争者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的协调性活动。
因为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串通招投标的活动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非常明显,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这些类型的垄断协议称为“核心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也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一概被视为违法。英国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拍卖品的佣金价格,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两家拍卖行被迫同意各自支付受害人2.56亿美元的民事损害赔偿。苏斯比拍卖行因与美国政府合作的态度不好,还被判决支付5年共计2.2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拍卖行董事长被判处1年零1天的监禁。
实践中,除了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之间也常常出于协调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者实现生产合理化、专业化,而不是为了就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由于这些类型的协议有利于推动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或者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适用“合理原则”。
控制企业合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并购对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特别在企业规模普遍过小的情况下,企业合并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如果企业合并规模过大,特别是当合并导致市场独占和垄断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优势就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协调。当一个大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它就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降低这种原材料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虽然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这种降低成本是以提高卖方负担为代价,即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夺。为了使消费者有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为了使企业能够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反垄断法需要控制企业合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反垄断国际大案都与企业并购有关。欧共体委员会曾在1997年力图阻止美国波音公司与美国麦道公司的合并,并在2001年成功地阻止了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这些案件同时也说明,反垄断法不仅管制本国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而且可对发生在国外市场但对本国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企业合并行使管辖权。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反映一个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可以不受竞争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反垄断法一般只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一般并不违法。例如,通过政府授权向社会提供电力、电信、铁路、邮政、自来水等各种服务的公用事业企业,基本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些市场支配地位是由于企业的创新和远见卓识而取得的,如美国的微软公司就是凭借知识产权从一个小企业发展成为一个全球大牌企业,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各国法律一般都鼓励企业的创新与发明,因此反垄断法不会谴责企业因自身的效益而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只是有限度地受到了竞争的制约,或者根本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即便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仍有可能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通过不合理的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通过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搭售等行为排挤竞争对手。
近年来这方面举世瞩目的案件是微软公司案。经过5年多的调查取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的一个通告中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惩罚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此外,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勒令微软公司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并且必须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没有捆绑媒体播放软件的“视窗”版本。微软案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虽然原则上可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经济交往,但如果它们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那就是滥用交易自由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应当予以禁止。
反对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
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因此,如果政府的一项行政行为明显导致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待遇,或者是对某些企业、某些行业或者某些地区的歧视,一般应被认定为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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