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探讨专利客体以及医疗健康的知识产权豁免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0 04:57:15


  据消息人士称,世界贸易组织(WTO)本周以固有立场讨论了专利授权客体的问题。去年10月份改善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协定(TRIPS)中的公共健康例外规定的势头似乎失去了一些动力。

  TRIPS理事会昨天就两种主要讨论议题展开了一场短会,议题一主要侧重于该协议第27条,特别是27.3(b)款将动植物(而不是非生物和微生物进程)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并涉及了对植物品种的强制保护。

  第二项议题是关于"第六段的豁免规定",这一名称来源于2001年有关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该规定解决了药品出口国家面临的困难,药品出口国根据TRIPS协议可以有效利用强制许可向缺乏制药能力的国家出口药品。TRIPS协议的一项临时豁免规定达成于2003年8月,允许药品制造国依据强制许可向没有制药能力的国家出口更多的药品。TRIPS协议的一项类似的豁免规定在2005年12月达成。但目前为止没有太多的国家批准这一强制许可规定并使之生效。

  2003年8月决定的第八段要求TRIPS理事会每年都要审查该制度的功效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并要向总理事会汇报。在2010年10月份的理事会会议上,曾用一天时间就年度审查进行了讨论。

  据消息人士称,来自香港的会议主席Martin Glass已将10月份各国关于落实第六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汇编并将提到本周的会议上。

  在以前的会议上,有些代表团对该制度自2003年以来只使用过一次表示关注,它曾在加拿大仿制药制造商向卢旺达运输药品时采用过。很多发展中国家呼吁将召开除成员国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研讨会,以便更好的了解该制度不被使用的原因,并找出改善的办法。

  像欧盟这样的国家过去对此持反对立场,欧盟认为第六段设立的本意即是让各成员开展落实。本周一些发达国家坚称,应该在TRIPS理事会范围内首次探讨各国政府的经验,而不是要关闭大门,之后可以进行更广泛的讨论,一位WTO官员称。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受阻背后的不披露动因

  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利用所产生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使有关27 3(b)条的讨论增添了新内容。但是,该条款的审查规定显示了一种根深蒂固的立场,据某消息人士称。

  《名古屋议定书》是确保遗传资源在利用中产生的收益被公平合理共享的一份国际文书。

  针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是否应该向TRIPS理事会简单概述《名古屋议定书》,尚未达成共识,TRIPS理事会给予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以观察员身份遭到美国的反对。

  会议讨论了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发源地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名古屋议定书》没有做出强制性披露,而且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约国。

  据世界贸易组织官员称,一些国家表示,TRIPS协议不应该作为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工具,并支持通过数字库和合同等其他方式打击资源滥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尤其反对披露要求。

  TRIPS协议审查《多哈宣言》第27.3(b)条和第19段的要求使讨论范围扩大,TRIPS理事会还应观察TRIPS协议和CBD,以及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之间的关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在讨论这些问题,本周主要侧重于保护遗传资源的专家工作组会议。

  提取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大型药品制造商,其所在的一些发达国家试图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讨论,因为WIPO没有争端解决机制,但在WTO存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他们却极力反对该讨论。

  讨论的核心是要合理修改第27.3(b)条

  披露来源作为TRIPS协议的一项义务得到包括巴西、印度、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秘鲁、泰国、非洲集团以及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瑞士支持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披露来源。

  在昨天的声明中,巴西表示赞同修改TRIPS协议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规定。它要求专利申请者指出他们是否遵守了相应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及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以便让TRIPS协议遵守CBD和《名古屋议定书》

  反对授予生命体专利的争论

  玻利维亚提交了一份TRIPS协议第27. 3(b)条修正案的意见书,建议禁止对生命形式赋予专利。它称,在采用该条款之前,生命形式以及如细胞、基因、生化物质和蛋白质等生命形式的组成要素一般不具有专利权,但自从采用了第27. 3(b)条,导致允许生命形式以其组成要素成为专利客体的法律和政策增多。

  据玻利维亚提交的意见书称,生命形式赋予专利的这股潮流会导致某些最重要领域的垄断,比如粮食、农业和健康。而上述专利制度促进了这一趋势。

  第27. 3(b)条的敏感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Pascal Lamy主持召开的非正式会谈的主题。(编译自知识产权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