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局倡议删除强制许可规则
发布时间:2019-12-13 11:33:15
一项神秘但关键的版权法正受到一家重要政府机构的攻击。
美国版权局就版权问题向国会建议,要求立法者逐步淘汰版权法中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的法定许可,称该许可为“早期时代的产物”。
上述所谓的强制许可确立于1976年,允许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运营商向版税仲裁机构(CRT)支付一笔“通用型”的版权费用,进而换取发送广播电视信号的权利。版税仲裁机构随后会将这些费用分配给诸如好莱坞电影公司、体育联赛以及地方电视台等版权持有人。每年,版税仲裁机构要将收取的数千万美元的费用分配给权利人。
相反,版权局希望国会修改这一法律,并要求播送者与内容权利持有人以个人为基础进行协商。
当节目编排者和体育联赛对这一举措表示欢呼的同时,它也遭受到来自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行业双方的巨大阻力。这不是版权局第一次要取消强制许可,但华盛顿人士认为国会极不可能按此提议采取行动。
一些广播公司也反对变更这一规则,因为他们已经向好莱坞和体育联赛支付了费用获得了使用分许可内容的权利,并且他们不希望放弃这些权利。有线电视反对改变此规定,是因为比起与每位权利持有人分别协商费用支付问题,它们向版税仲裁机构支付一笔费用要更加容易而且可能更便宜。
如果版权局得偿所愿,那么版权法中的远程信号部分将会消失。
比如,如果一家洛杉矶电视台通过南加州地区以外的一个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传送节目,那么该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要向版税仲裁机构支付费用,如果删掉版权法中的远程信号部分,那么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就要与个体节目供应商达成协议,这是更加昂贵和繁琐的过程。
Tribune是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公司之一,它是《洛杉矶时报》的母公司和WGN电视台(一家本土电视台)的所有者。WGN电视台通过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向全国播送节目,因为版权法中有关远程信号的任何变化最容易对其造成影响。
版权局建议在远程信息规则被取消之后,国会之后可以逐步考虑删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编译自latimesblogs.latimes.com)
美国版权局就版权问题向国会建议,要求立法者逐步淘汰版权法中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的法定许可,称该许可为“早期时代的产物”。
上述所谓的强制许可确立于1976年,允许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运营商向版税仲裁机构(CRT)支付一笔“通用型”的版权费用,进而换取发送广播电视信号的权利。版税仲裁机构随后会将这些费用分配给诸如好莱坞电影公司、体育联赛以及地方电视台等版权持有人。每年,版税仲裁机构要将收取的数千万美元的费用分配给权利人。
相反,版权局希望国会修改这一法律,并要求播送者与内容权利持有人以个人为基础进行协商。
当节目编排者和体育联赛对这一举措表示欢呼的同时,它也遭受到来自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行业双方的巨大阻力。这不是版权局第一次要取消强制许可,但华盛顿人士认为国会极不可能按此提议采取行动。
一些广播公司也反对变更这一规则,因为他们已经向好莱坞和体育联赛支付了费用获得了使用分许可内容的权利,并且他们不希望放弃这些权利。有线电视反对改变此规定,是因为比起与每位权利持有人分别协商费用支付问题,它们向版税仲裁机构支付一笔费用要更加容易而且可能更便宜。
如果版权局得偿所愿,那么版权法中的远程信号部分将会消失。
比如,如果一家洛杉矶电视台通过南加州地区以外的一个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传送节目,那么该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要向版税仲裁机构支付费用,如果删掉版权法中的远程信号部分,那么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就要与个体节目供应商达成协议,这是更加昂贵和繁琐的过程。
Tribune是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公司之一,它是《洛杉矶时报》的母公司和WGN电视台(一家本土电视台)的所有者。WGN电视台通过多频道电视节目分销商向全国播送节目,因为版权法中有关远程信号的任何变化最容易对其造成影响。
版权局建议在远程信息规则被取消之后,国会之后可以逐步考虑删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编译自latimesblogs.la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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