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犯倒卖车票罪
发布时间:2020-09-04 04:14:15
黄某某犯倒卖车票罪
刑事判决书
(2010)沪铁刑初字第48号
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2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南星渎茗景苑B区55号楼的音像小说店内,将一张票价为116元的当月11日昆山至信阳的K464次车票以200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卢平,成交后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店内查获各车次有效车票45张,上述46张火车票面值共计人民币77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证人卢平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登记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件,火车票复印件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不具备代办火车票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加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某某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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