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8 22:26:15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 法释[1999)17号)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倒卖车票、船票罪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3、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利,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倒卖车票、船票罪的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时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五、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具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倒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车票、船票后高价或者变相加价出卖。此处倒卖的对象必须是真的车票、船票。如果倒卖的是伪造的车票、船票,则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数额较大;倒卖次数多;倒卖手段恶劣;结伙倒卖车票、船票;内外勾结倒卖车票、船票;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3.自然人犯本罪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
2、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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