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效婚姻的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20-06-15 19:19:15
结婚并不简单是两个人的事,结婚证。有合法有效的婚姻,也就会有无效婚姻的存在。那么解除无效婚姻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解除无效婚姻的必要条件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是可以解除的。那么无效婚姻如何解除呢?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
3、,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
二、无效婚姻这一制度的法律意义
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使《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别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中国的婚姻法,使中国的婚姻法能
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中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承担多方面社会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当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制度缺陷
1、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四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没有规定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情况,不足以包括全部的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有了规避法律的可能。
2、对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结婚的情形未作规定。
修正案第8条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第10条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结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无效婚姻原因没有前后照应,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
虽然较现行的婚姻法有所突破但是不够全面,只是简单的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对民事责任形式及适应范围规定得不完善,仍未建立系统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还应该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加以具体化,使之便于操作。
小编温馨提示您:婚前的检查尽管不是必经的程序,但是为了双方健康的目的还是最好去做一次婚前比较好。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解除无效婚姻的必要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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