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介绍贿赂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0 10:16:15
介绍贿赂罪,是指中间人为他人贿赂行为穿针引线,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那么2018年介绍贿赂罪案例有哪些?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介绍贿赂罪是如何认定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2018年介绍贿赂罪案例
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招待所服务员张某某因犯介绍贿赂罪,,缓刑二年。
,2003年5月,张某某在陪护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长李菊萍治病期间,受陕西省府谷县农电公司党委 书记杜春生的委托,向李菊萍催要府谷县农电公司下余的网改资金。张某某即在杜春生与李菊萍之间主动进行沟通、撮合,并向杜提出事成后给李菊萍50万元好处费的条件。后杜春生与府谷县农电公司经理贺柏林商议应诺。李菊萍按照杜的要求,擅自安排将府谷县农电公司所需资金直接拨付。2003年9月29日,杜春生将50万元汇入张某某提供的账号,李菊萍安排张某某全部提现。为感谢张某某,李菊萍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张某某,自得30万元。后来李、张二人将此款作为个人投资投入榆林市一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个人从中获取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宣告缓刑二年。
二、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轻情节 :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介绍贿赂罪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2018年介绍贿赂罪案例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贿赂罪的法律法规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介绍贿赂罪,同样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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