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凸显政府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19-08-23 05:33:15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目的是为了优化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上海市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条例规定,上海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以向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投标保证金等费用减免。预算金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超出规定预算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