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销售在中国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9-08-17 09:36:15
当然是合法的!连锁销售是企业的产品通过连锁店铺销售的同时还通过广大推销员把它加以推广,或由推销员直接把产品介绍给消费者并带领销费者到连锁店店铺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从中获得一定比列的提成。连锁销售是一个新生事物,,,。连锁销售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商业经济的又一次重要改革,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遇相合的一个新生事物,是使一些下岗工人、复员军人、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生、无业游民,翻身作主共同致富的一次转机。我们可以从如下几点来把握连锁的本质:总公司和连锁店是基于合同关系,彼此都是独立的事业体;连锁店主即非代理人也非从业员。总公司提供连锁店商标、商品(或劳务)、象征该公司的整体设计及经营技术。 连锁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连锁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授权费、保证金等费用在内的开办资金。连锁店除了相对资金外,还有相对义务,即必须遵守总公司的种种限制和规定。 在契约存续期间,总公司必须给连锁店继续的经营协助。
连锁经营的三种形式:
特许连锁: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连锁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连锁。特许连锁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转移指导,让连锁店能很快的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连锁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直营连锁:就是指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此连锁型态是总部采取纵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点,零售点也毫无疑问地必须完全接受总部的指挥。直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渠道经营”,意思指透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因此直营连锁实际上是一种 “管理产业”。
自愿连锁:即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这种商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连锁总公司辅导创立或不符合“特许加盟条件”,而又要借助总部的连锁体系独立开设的商店。所以自愿连锁在名称上可以有别于特许加盟店。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而系统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的专有信息则归总部持有。所以自愿连锁体系的运作虽维系在各个连锁店对“命运共同体”认同所产生的团结力量上,但同时也兼顾“生命共同体”合作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自愿连锁商店保持自主性的运作,所以,自愿连锁实际可称为“思想的产业”。意义即着重于二者间的沟通,以达到观念一致为首要合作目标, 目前在中国处于试运行阶段.
其实在我认识的连锁销售行业中也有一位朋友是新加坡回来的,他也提到过我国的连锁销售和新加坡的不同,那么到底有哪些不同呢?
第一,法律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对连锁销售规范的基础上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如美国《反金字塔法》,欧盟的《禁止滚雪球销售法》。韩国的《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防止法》。台湾和香港的《多层次推销管理办法》。新加坡的《无店铺连锁销售经营法》等等,而在我国现行的数十部法律中没有关于连锁销售的法律。
换句话说,在上述国家和地区连锁销售是合法的,那么在中国呢?我有个朋友说过这样一句话,世上的人5%是好人,5%是坏人,还有90%就是不好不坏的人,同样世上有很多事物是合法的,很多事物是违法的,同样也有很多事物是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
那么这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事情能做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的,他就不违法。从我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合法的。
1、该不禁止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们活动和发展的空间,连锁销售与中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各项法律都没有相抵触的地方。
2、不溯及即往,昨天所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
3、法不责从,大家都犯罪,那就不叫犯罪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成立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冶阶级的统治,如果是一个对国家人民有利的行业就能取缔,只会对其进行逐步规范,进行完善。(狩猎狂人整理)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从事连锁销售的条件,三年以上营销经验,7万美元起步资金,大学本科以上文凭。显然这是经过一百多年的考验规范,完善,同样在新加坡也有相近的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又有多少人能够满足呢?
现在我国的条件是:1、年满18周岁合法公民。2、3800元的初投资资金。3、必须有一名引荐人。4、签订产品申购单。相比之下我国的条件十分底的。所以在更多的条件没设立之前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希望是一个机会。,因而竞争几乎不存在。
在个体户出现时,很多人都认为那是投机倒把,下三滥人干的,,可正是这样一些有胆色的人才能顶住这样的考验。当一个事物从机会性走向普遍性的时候,国民这才一踊而上的才干,这时又在怨天尤人的说“生意不好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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