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05 18:22:15


  在法律上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是有着不同的处罚标准的,这个在法律上也是被称作量刑标准。对于开设赌场罪来说它的量刑标准也是有自己的标准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开设赌场罪量刑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开设赌场罪认定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开设赌场罪量刑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对于赌场我国的法律是坚决不予以承认,并且坚决是会进行抵制取缔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