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十连休后自杀,校园暴力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5 09:30:15
都说家庭教育与学校的教育都十分重要,因为对于小孩子来说有一个健康的环境是影响他们成才的重要途径,但是校园暴力仍时刻存在,近来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学生学生十连休后自杀,校园暴力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十连休后自杀,校园暴力有哪些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二、校园暴力中国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校园暴力的刑事责任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公诉。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生十连休后自杀,校园暴力有哪些,校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行为还包括语言上的刺激,孩子在校园就应该受到应有的保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将会有严重的后果产生,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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